在“營改增”快速推進的同時,一個不容忽視和回避的問題是,增值稅做大做強之后該如何調整?“營改增”后增值稅稅率需要優(yōu)化和調整,延長增值稅抵扣鏈條須配套改進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應科學制定“營改增”后中央與地方增值稅分成比例,全面發(fā)揮增值稅宏觀調控功能。
近期,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的改革步伐明顯加快。可以說,“營改增”作為本屆政府稅制改革的重頭戲,快速駛入深水區(qū),且諸多改革內容已不限于稅制本身,成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突破口之一。在“營改增”快速推進的同時,一個不容忽視和回避的問題是,增值稅做大做強之后該如何調整?這不僅牽涉增值稅稅制既有問題的解決,也關乎“營改增”后新情況的化解。為此,本文將重點從現行稅率優(yōu)化及調整、增值稅抵扣鏈條延長、中央與地方增值稅分成以及增值稅宏觀調控功能放大四個方面展開分析。
“營改增”后增值稅稅率問題
“營改增”實施以來,一度出現了部分行業(yè)稅負增加。主要原因是一些企業(yè)不具有上游增值稅發(fā)票,無法進行進項抵扣。據調查,先前的廣告業(yè)、融資租賃業(yè),以及近來的電信業(yè)都有類似問題。當沒有抵扣發(fā)票,納稅人只能以營業(yè)稅稅基乘以增值稅稅率,稅負增加難以避免。考慮到相關情況,2013年開始,稅務機關采取了簡易征收辦法,為相關行業(yè)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以及特定一般納稅人提供稅率為3%的簡易征收服務。隨著“營改增”范圍的擴大,這一情況可能還將延續(xù)并擴展到其他行業(yè)。增值稅稅率是否過高,值得回應。
“營改增”后增值稅稅率需要優(yōu)化和調整。隨著“營改增”節(jié)奏加快,增值稅現行稅率檔次過多(四檔,17%和13%,11%和6%)的問題進一步凸顯,行業(yè)間稅負苦樂不均的情況頻繁發(fā)生。調整增值稅稅率的呼聲開始出現。事實上,增值稅稅率優(yōu)化和調整需要依據數據測算與調查結果來判斷,不應簡單理解為直觀上的降低或增加。兩個典型分析如下:
一是現行增值稅的標準稅率為17%,大多數工業(yè)企業(yè)適用于此。如果長時間維持四檔不同稅率,可能導致產業(yè)之間稅負不均,也容易誘發(fā)行業(yè)間的稅收籌劃與道德風險。一種選擇是將稅率層級縮減,稅率合并。另一種選擇是適時統一成單一新稅率。
二是增值稅稅率下調與稅收收入增長的關系,決定了增值稅調整的幅度。數據顯示,2012年8月“營改增”試點擴大以來,增值稅收入增速只在2013年1月和2月高于稅收收入增速,其他18個月收入增速比稅收收入增速都低。增值稅收入增速沒有出現“營改增”之前預測那樣的高速增長?,F行增值稅稅率推高稅負的理由不充分。
基于上述兩個方面的比較,增值稅稅率優(yōu)化應該遵循以下原則:其一,增值稅稅率應體現平衡行業(yè)稅負,促進市場公平;其二,立足于保持宏觀稅負穩(wěn)定的總戰(zhàn)略,在目前支出增速大于收入增速的情況下,增值稅稅率調整不對財政收入產生強烈沖擊。
增值稅抵扣鏈條問題
延長增值稅抵扣鏈條,是此次“營改增”的一個重要目的。不少行業(yè)也確實受益于這項政策,但實際運行中也有一些問題。比如,現代服務業(yè)、交通運輸業(yè)等行業(yè)與傳統意義上的制造業(yè)企業(yè)不同,上下游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較低。以勞務和智力勞動為主的這些企業(yè),短期內很可能無法取得增值部分的抵扣發(fā)票。即使像郵電業(yè)這樣具有生產服務特征和大量設備購置的門類,由于一些設備已經購買或更新,三五年內,因實行增值稅進行抵扣而獲得的稅收優(yōu)惠也不會太多。相反,由于線路、機房維護和營業(yè)所需水電支出等成本消耗沒有增值稅進項發(fā)票,增值稅具有的抵扣優(yōu)勢難以完全發(fā)揮。再比如,融資租賃還存在著租賃物所有者與承租人之間復雜的增值稅發(fā)票問題。承租人稅負增加,將阻礙該行業(yè)的發(fā)展??梢哉f,這些細節(jié)都需要在實際工作與未來政策制定中引起重視。
延長增值稅抵扣鏈條,更應配套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改進。近兩年來,“營改增”的快速推進背后是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大步前進。“營改增”使得更多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開始直接面對稅務機關。較之營業(yè)稅,增值稅征管模式顯得復雜。這對納稅服務流程的優(yōu)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相關工作的調整直接關系到征收管理效率的改善,乃至“營改增”的成功與否。針對企業(yè)勞務成本難以抵扣的問題,租賃物集中在所有者手中承租人無法抵扣的問題,以及郵電業(yè)生產成本沒有增值稅發(fā)票的問題,后續(xù)的政策安排及管理辦法應設法應對?;驹瓌t應遵循兩個方面:其一,盡可能不增加納稅成本和稅務征管成本;其二,創(chuàng)造條件讓分享增值稅抵扣成為可能。
中央與地方分成重構問題
“營改增”后的地方財力彌補,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現階段的做法是將原屬營業(yè)稅收入部分歸地方財政支配。但相對于原先營業(yè)稅具有的法定地方稅地位不同,這種臨時性的制度安排仍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長期來看,“營改增”后的這部分收入會從地方劃出,成為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這無疑將對地方財政收入產生較大影響。此外,“營改增”后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收入也將納入分稅范疇。一度被寄予厚望的房地產稅和銷售稅作為地方主體稅種的設想,也呈現出一種遠水難解近渴的狀態(tài)。短期之內,使其成為地方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地方可支配財力不足的問題不容回避。
科學制定“營改增”后中央與地方增值稅分成比例。重構增值稅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的基本目標,是解決“營改增”后中央與地方的財力失衡,符合財力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改革原則。筆者認為,具體辦法是,以現行增值稅分成——中央占75%和地方占25%為基礎,比照基數年營業(yè)稅收入規(guī)模,重新設定分成比例,匹配地方財力需要。具體分成比例,要考慮地方公共服務職能及公共產品供給,還要對地方債開閘以后,地方財力還本付息有所預計,避免地方財政問題。當然,這種臨時“分錢制”可能并不是改革的終極目標?;蛟S僅僅是為地方稅建立營造時間和空間。
增值稅宏觀調控功能放大問題
“營改增”過后,增值稅會進一步鞏固其*9大稅種的地位。同時,其覆蓋行業(yè)也將拓寬,收入規(guī)模必將增大。這些變化勢必強化增值稅的宏觀調控功能。目前來看,我國創(chuàng)新宏觀調控方式的一個重要抓手就是要發(fā)揮現行復合稅制的調控作用,促進產業(yè)升級與經濟轉型?;诖四繕讼碌脑鲋刀惡暧^調控功能,較之以往會有不同,責任也將更為重大。研究認為,利用好增值稅宏觀調控功能放大時機,積極配合“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的經濟體制改革,需要有更多前瞻性的考慮。
全面發(fā)揮增值稅宏觀調控功能。首先,增值稅稅率及稅則變動的影響面擴大,今后實施普惠性的減稅政策變得更為方便。其次,“營改增”與增值稅擴圍,將*5限度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在保證政府收入的同時,實現稅收公平。再次,增值稅立法工作要考慮稅收原則更要考慮宏觀調控,將增值稅功能逐步從籌集政府收入引向兼顧宏觀調控的軌道?;谏鲜鋈c認識,“營改增”的奠基性作用,很可能不止于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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