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在確認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除會計準則中明確規(guī)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yè)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以及企業(yè)合并外,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應增加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2.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情況
  (1)商譽的初始確認
  【例】甲公司以增發(fā)市場價值為60 000 000元的本企業(yè)普通股為對價購入乙公司100%的凈資產,假定該項企業(yè)合并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免稅合并條件,且乙公司原股東選擇進行免稅處理。購買日乙公司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及其計稅基礎如表15-1所示。
  表1 單位:元

項 目

公允價值

計稅基礎

暫時性差異

固定資產

27 000 000

15 500 000

11 500 000

應收賬款

21 000 000

21 000 000

0

存貨

17 400 000

12 400 000

5 000 000

其他應付款

(3 000 000)

0

(3 000 000)

應付賬款

(12 000 000)

(12 000 000)

不包括遞延所得稅的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

50 400 000

36 900 000

13 500 000

  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該項交易中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商譽的金額計算如下:
  企業(yè)合并成本 60 000 000
  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 50 400 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3 000 000×25%) 750 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16 500 000×25%) 4 125 000
  考慮遞延所得稅后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 47 025 000
  商譽 12 975 000
  所確認的商譽金額12 975 000元與其計稅基礎0之間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不再進一步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影響。
  (2)除企業(yè)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中,如果該項交易或事項發(fā)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所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交易或事項發(fā)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該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到由于交易發(fā)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直接結果是增加有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是降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使得資產、負債在初始確認時,違背歷史成本原則,影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3)與聯(lián)營企業(yè)、合營企業(yè)投資等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權益法核算),一般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但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除外:一是投資企業(yè)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二是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滿足上述條件時,投資企業(yè)可以運用自身的影響力決定暫時性差異的轉回,如果不希望其轉回,則在可預見的未來該項暫時性差異即不會轉回,從而無須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注: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造成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的,一般都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