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本次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配,將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扣除獎勵積分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遞延收益。
(二)在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授予企業(yè)應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與所兌換積分或失效相關的部分確認為收入。被兌換部分確認為收入的金額應當以被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的積分數額占預期將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的積分總數的比例為基礎計算確定。
【提示】在確認獎勵積分公允價值時,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相對公允價值比例法,另一種是剩余價值比例法。
(1)相對公允價值比例法
(2)剩余價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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