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fā)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fā)出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部門簽發(fā)的運單、運單副本和郵局包裹回執(zhí))及其他有效證件。每筆托收承付結算業(yè)務的金額起點為10000元。對于新華書店系統(tǒng),每筆結算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后,應及時隨時通知付款人付款。承付貨款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由收付雙方選用,并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fā)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為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從付款人賬戶內付出,劃給收款人。
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fā)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如果收付雙方在合同中規(guī)定,并在托收憑證上注明驗貨付款期限,銀行將按此期限辦理。付款人收到提貨通知后,應即向銀行交驗提貨通知。付款人在銀行發(fā)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內未收到提貨通知的,應在第十天將貨物尚未到達的情況通知銀行。在第十天付款人沒有通知銀行的,銀行視作已經驗貨,于承付期滿的次日上午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在第十天付款人通知銀行貨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貨通知又沒有及時送交銀行,銀行仍按10天期滿的次日作為劃款的日期,并按超過的天數,計扣逾期付款賠償金。
付款人開戶銀行對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項,根據逾期付款金額和逾期天數,按每天5‰計算逾期付款賠償金。逾期付款天數從承付期滿日算起。銀行審查拒絕付款期間不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對無理的拒絕付款而增加銀行審查時間的,從承付期滿日起計算逾期付款賠償金。賠償金實行定期扣付,每月計算一次,于次月3天內單獨劃給收款人。賠償金的扣付列為企業(yè)銷貨收人扣款順序的首位。付款人存款余額不足支付的,應排列在工資之前,并對該賬戶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辦法,直到足額扣付賠償金后才準予辦理其他款項的支付,由此產生的經濟后果由付款人自負。
異地托收承付結算的賬務處理如下:
收款單位發(fā)運商品后,根據發(fā)貨票、代墊運雜費單據等,向銀行辦理托收時,借記“應收賬款”等賬戶,貸記“主營業(yè)務收人”等有關賬戶。待接到銀行收款憑證時,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應收賬款”賬戶。
付款單位在承付款項后,根據付款通知聯(lián)及發(fā)票賬單,借記“物資采購”等有關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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