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訂立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合同時,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jìn)行籌劃:
(1)將原材料金額與加工費金額明確分開
加工承攬合同的稅率為0.5‰,而購銷合同的稅率為0.3‰如果不分開,必然導(dǎo)致原材料金額多納0.2‰的印花稅。因此,納稅人對載有兩個經(jīng)濟事項的合同,一定要將不同的金額明確分開,然后分別計算納稅。
(2)適當(dāng)降低加工費金額,提高原材料金額
在總價不變的情況下,降低加工費與提高原材料金額,對雙方的增值稅沒有影響,決不會因此而受到稅務(wù)機關(guān)對二者金額的調(diào)整,同時還可就降低的加工費金額部分少繳納0.2‰的印花稅。
「例」某塑鋼門窗廠與某建筑安裝公司簽訂了一份加工承攬合同。塑鋼門窗廠受建筑安裝公司委托,負(fù)責(zé)為其加工總價值500 000萬元的塑鋼門窗。加工所需原材料價值50 000元,由塑鋼門窗廠自己提供。塑鋼門窗廠收取加工費及原材料費共300 000元。
(1)若不分開核算
該塑鋼門窗廠應(yīng)繳納印花稅稅額=( 300 000+50 000)×0.5‰=175(元)
(2)若分開核算
若加工費為100 000元,原材料費為200 000元,則:
該塑鋼門窗廠應(yīng)繳納印花稅稅額=200000×0.3‰+100000×0.5‰+50000×0.5‰=135(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通過分開核算,該塑鋼門窗廠可以少應(yīng)繳納印花稅稅額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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