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主要適用“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應稅所得項目。
  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實行單獨計稅(不與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合并計算),而且不扣除法定費用標準——2008年3月起調整為2000元/月或4800元/月(因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已扣除了法定費用標準)的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允許將一次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按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shù)(在中國境內工作月份數(shù)超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平均后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該項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shù)”是指授予日與行權日之間的月份數(shù)。即以公司授予員工股票期權的時間為起點,以員工購買股票的時間為終點,確定兩種情形下的“月份數(shù)”。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shù)量。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guī)定月份數(shù)×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規(guī)定月份數(shù)。
  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和以后每次兩種情形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公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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