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我公司于2014年12月成立,成立當月按我公司章程要求,實收資本到賬500萬元,請問印花稅如何計算?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25號)文件的規(guī)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執(zhí)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因此,新成立公司資金賬簿印花稅應于實收資本到賬當月進行申報,其印花稅計稅依據(j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稅率為萬分之五。
  2、問:我公司2012年成立時已根據(jù)“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計算繳納了印花稅,2014年10月份我公司進行了增資,實收資本較2013年增加了200萬,請問是否還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依據(jù)《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征收管理幾個問題的通知》(大地稅二〔1995〕02號)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企業(yè)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在年初的15日內(nèi)計算繳納印花稅。
  因此,您企業(yè)應就2014年年末會計賬簿上“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與上一貼花年度的貼花資金進行比較,如果2014年計稅金額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應在2015年1月份15日內(nèi)計算繳納印花稅。
  3、問:我公司總賬啟用新賬簿,但“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較以往各個年度沒有增加,請問是否需要按5元定額貼花?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的規(guī)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因此,公司每年更換資金賬簿時,如果“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有增加,則就增加額貼花;如果沒有增加,則不需要繳納該年度資金賬簿的印花稅,也不需按5元定額貼花。
  4、問:我是一家加工企業(yè),我的主管局通知我企業(yè)本月要申報“資金賬簿”印花稅,但是我在網(wǎng)上申報系統(tǒng)里看不到“資金賬簿”的印花稅稅目,可否與“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jù)填寫在一起,一并進行網(wǎng)上申報?
  答:根據(jù)《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資金賬簿”印花稅與“加工承攬合同”盡管稅率相同,但二者不屬于同一稅目。為準確核算各稅目的納稅情況,請聯(lián)系您的主管地稅機關核準您企業(yè)印花稅中需要網(wǎng)上申報的各個稅目后,正確填報并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