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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問:關于現金方式發(fā)放的交通補助有三個疑問:
  1、在14年前后是否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的比例以及依據是什么?
  2、從前的會計處理放在工資總額還是職工福利費?現在應計入哪個科目?
  3、該補助在抵扣企業(yè)所得稅時應該按照工資總額抵扣還是按照福利費抵扣?
  專家回復:
  問題1:
  企業(yè)以現金方式發(fā)放的交通補助,無論是14年前還是14年后,都要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交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發(fā)[1999]58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批準確定對交通補貼收入扣除一定金額后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上海沒有制定交通補貼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限額,因此,您公司給員工報銷的交通補助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
  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fā)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
  二、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問題2:
  企業(yè)以現金方式發(fā)放的交通補助,從前的會計處理放在工資總額,以票報銷的交通補助計入職工福利費;現在的賬務處理和以前是一樣的,也是應計入工資總額。
  問題3:
  企業(yè)以現金方式發(fā)放的交通補助,在抵扣企業(yè)所得稅時應該按照工資總額抵扣;以票報銷的交通補助,在抵扣企業(yè)所得稅時應該福利費規(guī)定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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