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高頓網校 發(fā)布時間:2015-02-28 10:49 責編:k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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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發(fā)布了新的固定資產折舊扣除規(guī)定,本文結合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做如下分析。
 
  稅法規(guī)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規(guī)定,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包括3種情形:(1)6個行業(yè)(生物藥品制造業(yè),專用設備制造業(yè),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yè),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yè),儀器儀表制造業(yè),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è))的小型微利企業(y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fā)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2)所有行業(yè)企業(y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fā)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3)所有行業(yè)企業(yè)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
 
  2.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是對所有行業(yè)企業(y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fā)的儀器、設備新購進的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其中,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guī)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會計規(guī)定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xiàn)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由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不同產生的財稅差異,應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guī)定,所得稅應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基本原理是企業(yè)所得稅費用應以企業(yè)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按稅法規(guī)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計算暫時性差異,據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例:亞光公司2014年12月15日購進專門用于研發(fā)的A設備,不含稅價6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該企業(yè)為一般納稅人,該研發(fā)設備預計可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0,會計上按直線法計提折舊,稅法上按照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企業(yè)所得稅率為25%,2017年取得高新技術企業(yè)資格,可以享受15%優(yōu)惠稅率。假設該公司每年會計利潤均為3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會計分錄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1.2014年購進設備
 
  借:固定資產——A設備6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2
 
  貸:銀行存款等702
 
  2.2015年,會計每年計提折舊=600÷5=120(萬元)
 
  借:研發(fā)支出——費用化支出120
 
  貸:累計折舊120
 
  期末將“研發(fā)支出——費用化支出”轉入“管理費用”科目。
 
  借:管理費用120
 
  貸:研發(fā)支出——費用化支出120
 
  納稅調整:稅務上按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600×5÷(1+2+3+4+5)=200(萬元)。折舊產生的財稅差異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120=80(萬元);另外,研發(fā)費用可以享受50%加計扣除的稅收優(yōu)惠,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20×50%=60(萬元)。
 
  應納稅額=(300-80-60)×25%=40(萬元)
 
  A設備期末賬面價值=600-120=480(萬元),計稅基礎=600-200=400(萬元),前者大于后者80萬元,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80×25%=2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6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40
 
  遞延所得稅負債20
 
  3.2016年折舊及研發(fā)費的會計分錄同2015年。
 
  納稅調整:稅務上計提折舊=600×4÷(1+2+3+4+5)=160(萬元)。折舊產生的財稅差異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60-120=40(萬元),研發(fā)費加計扣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
 
  應納稅額=(300-40-60)×25%=50(萬元)
 
  A設備期末賬面價值=480-120=360(萬元),計稅基礎=400-160=240(萬元),前者大于后者120萬元,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期初余額為20萬元,還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20×25%-20=1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6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50
 
  遞延所得稅負債10
 
  4.2017年折舊及研發(fā)費的會計分錄同2015年。
 
  納稅調整:稅務上計提折舊=600×3÷(1+2+3+4+5)=120(萬元)。會計與稅務計提的折舊金額相同,不作納稅調整,研發(fā)費加計扣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
 
  應納稅額=(300-60)×25%=60(萬元)
 
  A設備期末賬面價值=360-120=240(萬元),計稅基礎=240-120=120(萬元),前者大于后者120萬元,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017年以后適用15%的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稅率,遞延所得稅負債賬面余額=120×15%=18(萬元),該科目的期初余額為30萬元,應沖回遞延所得稅負債=30-18=12(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48
 
  遞延所得稅負債12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60
 
  5.2018年折舊及研發(fā)費的會計分錄同2015年。
 
  納稅調整:稅務上計提折舊=600×2÷(1+2+3+4+5)=80(萬元)。折舊產生的財稅差異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80=40(萬元),研發(fā)費加計扣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
 
  應納稅額=(300+40-60)×25%=70(萬元)
 
  A設備期末賬面價值=240-120=120(萬元),計稅基礎=120-80=40(萬元),前者大于后者80萬元,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負債賬面余額=80×15%=12(萬元),該科目的期初余額為18萬元,應沖回遞延所得稅負債=18-12=6(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64
 
  遞延所得稅負債6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70
 
  6.2019年折舊及研發(fā)費的會計分錄同2015年。
 
  納稅調整:稅務上計提折舊=600×1÷(1+2+3+4+5)=40(萬元)。折舊產生的財稅差異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40=80(萬元),研發(fā)費加計扣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
 
  應納稅額=(300+80-60)×25%=80(萬元)
 
  A設備期末賬面價值=計稅基礎=0,無暫時性差異,應沖回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12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68
 
  遞延所得稅負債12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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