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財政、稅務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lián)合進行審核確認。
  非營利組織免稅優(yōu)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yōu)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yōu)惠資格的規(guī)定辦理。
  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yōu)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通過關聯(lián)交易或非關聯(lián)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
  依據本通知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的條件包括: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設立或登記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yè);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