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時隔兩周,成品油消費稅再度上調。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12月12日下發(fā)通知,分別上調汽油和柴油的消費稅,汽油消費稅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柴油消費稅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這是成品油消費稅半個月內第二次上調。
  國際油價持續(xù)下跌,國內油價卻因消費稅兩次上調而與國際油價“脫軌”。盡管有關方面稱上調成品油消費稅意在促進節(jié)能減排,但網民的質疑聲可謂不絕于耳。促進節(jié)能減排無疑是一面無比正義的大旗,但它顯然不能成為“萬能理由”,否則,成品油消費稅豈不是可以無休止、無限制上調?上調消費稅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抑制成品油消費,此舉究竟是為了促進節(jié)能減排還是為了增加政府稅收,恐怕都是公說婆說的問題。
  有關部門短期內兩次上調成品油消費稅,給人的感覺是想調就調、想調多少就調多少。盡管《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按照中央的要求,政府作出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必須事先征求民眾意見。同樣眾所周知的是,2008年底,有關部門曾就《成品油價稅費改革方案》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最終確定成品油消費稅“從量計征”,汽油消費稅為每升1元,柴油消費稅為每升0.8元。顯然,這一稅率相當于政府與民眾達成的“協(xié)議”,政府不應單方面更改,如果要更改,需要再次征求民眾意見。何況,“從量計征”原則意味著,成品油消費稅與油價無關,不應因油價下跌而上調消費稅率。
  平心而論,包括成品油消費稅在內,任何一種稅的稅率都可以適時作出調整,但關鍵是調整方式要名正言順,而最為名正言順的方式就是“稅收法定”——稅收涉及政府與民眾雙方的利益,所以征什么稅、征多少稅不能由政府說了算,而應由國家*6權力機關通過立法,以法律形成予以確定。
  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多種原因,我國現行的18大稅種,除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車船稅由全國人大立法外,其余稅種均以國務院出臺稅收條例或暫行條例的方式確定。以行政法規(guī)的方式征稅弊端多多,此處不贅。我國《立法法》規(guī)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這幾年,不斷有人大代表建議全國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權;今年3月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發(fā)言人傅瑩明確表示“全國人大將加快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財政部部長樓繼偉隨后表示,今后要加快立法程序,逐步把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
  可以說,“稅收法定”既是大勢所趨,又有法理依據,目前所缺少的是具體的行動。這次成品油消費稅上調所引發(fā)的爭議,再次表明確立“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稅收法定”的實質就是把稅收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無論是全國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權,還是將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都需要有明確的時間表和具體的行動。
  近期,我國成品油消費稅半個月內兩次上調引發(fā)熱議。一些人對消費稅“兩連漲”表示不解。對此有專家表示,我國資源環(huán)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污染治理任務日益艱巨,通過提高消費稅來抑制成品油消費過快增長,應是情理之中。
  “跟老百姓關系密切的稅,像個人所得稅、小微企業(yè)的稅都在減,油價跟百姓關系也很密切,為什么反而要提高消費稅?”媒體援引消費者的說法,的確道出了成品油提稅使很多人感到相當困惑的現實。上海財大胡怡建教授也認為,成品油作為重要資源,既是生產資料,又是消費品。油價下跌,對于生產企業(yè)降低成本是有利的,但對于引導燃油消費是不利的。在政策設計上,應當把兩者區(qū)分開來:在生產領域完全與國際接軌,油價該降多少就降多少;在消費領域則需要一些對沖手段,讓油價保持在合理水平,不能過低。問題在于提高消費稅事關百姓“錢袋子”,如何才能做到師出有名,取得民眾的認同,顯然是不可忽視的問題。
  縱然說消費稅改革作為深化財稅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就已經明確。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并非“心血來潮”,而是勢在必行。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范圍,無論油價漲跌與否,成品油消費稅都是提高的趨勢。但成品油消費稅半個月內兩次上調,卻是未免有些“突然”和缺乏“稅收法定”原則,自然要引發(fā)“熱議”。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立法”,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依法治國”。這對于事關百姓切身利益的稅制改革而言,更是不可或缺。如果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好多事情就不免陷入盲目,即使利國利民,也顯得師出無名,難以得到廣泛認同。比如事關民眾“錢袋子”的消費稅,目前還沒有立法,沿用的仍是那個“暫行條例”。雖然從程序上來說,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但并不符合稅收法定原則,也不符合“完善立法”和“依法治國”精神。
  應當指出,“暫行”是一時的不是永久的,只是探索相關稅種是否合理的“試驗田”。這樣的稅收條例,雖然是稅收主體的“權柄”,卻不是納稅主體的“信仰”,很難在公民與國家之間,建立良性的稅收體系。這對于推進我國的財稅改革,完善市場經濟無疑是一塊硬傷。只有嚴格的立法才能令公民心服口服。提高成品油消費稅,乃至改革其它消費稅,即便是勢在必行,也都應做到立法先行。這是“完善立法”和“依法治國”的題中之義,也是百姓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