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清算會計與破產清算會計一樣,應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財產表、債務清償表和清算損益表。但是,由于普通清算的內容、會計科目的設置與破產清算有一定的區(qū)別,因而,報表的編制在結構和方法上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清算資產負債表不同。普通清算的資產負債表與破產清算的資產負債表,左方即資產方大致相同。而右方,普通清算資產負債表在結構上分三個部分,
  *9部分是負債,應該有擔保的債務和普通債務分別列示;
  第二部分是資本,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本”,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或其它類型的企業(yè)則是“實收資本”。在“股本”項目中,還應分列“優(yōu)先股”和“普通股”、兩個子項。
  第三部分是清算損益。該項目按除“股本”與“實收資本”科目以外的其它有關“清算損益”科目的期末余額匯總編列。
  其次,要特別指出的是普通清算由于一般都要進行剩余財產分配,就必須編制剩余財產分配表,用來提供清算企業(yè)在清償完債務后,剩余財產分配的會計信息。下面,以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為例,剩余財產分配表設九個欄次,設計剩余財產分配表的格式如下:
  “投資人”欄,按優(yōu)先股和普通股設項。每項下,按投資人投入的股本填列。如為有限責任公司,則應按投資者名稱設項,每項按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設子項。
  “投入資本賬面金額”欄,按投資者在清算前投資的累計金額填列。
  “確認資本金額”欄,按清算組確認的金額填列,投資者補交的投資額不應包括在內,不能參加剩余財產的分配。
  “分配比例”欄,是債務清償完畢后,以剩余財產與清算組確認的資本之比,它是計算每個投資者應分剩余財產的權數。
  “應分配金額”欄,是每個投資者被清算組確認的投資額與分配比例的乘積。應分配金額有三種可能,大于投入資本、等于投入資本、小于投入資本。出現前兩種情況,投入資本能全部退還,分配額大于投資額時,退回投資額等于分配金額減收益額;未退回資本等于0;出現第三種情況,退回資本等于應分配金額,收益金額等于0;未退回資本金額等于確認資本金額減已退還資本額或分配金額。
  需要指出的是在清算期間有的債權人因故未參加清償,清算結束,其債權仍可向清算組清償,因此,作為普通清算,在進行清算最后程序分配剩余財產,對尚未清償的債務必須預留相應的資產,不能分光。為避免發(fā)生糾紛,清算組亦可采取分次分配剩余財產的辦法,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