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儲備糧油企業(yè)(以下簡稱A公司),承擔國家糧油收儲任務,每年從財政部門取得糧油輪換、倉儲費補貼。2014年7月,某市國稅局評估人員發(fā)現該企業(yè)“資產負債表”中“遞延收益”項目余額1200萬元。
  據A公司介紹,除從財政部門取得倉儲補貼款外,還有一部分財政資金用于擴建糧油倉儲設施。對當年取得的財政資金,于次年3月向主管國稅機關按不征稅收入申報備案。在審核了該公司提供的2008~2013年各年備案表,以及糧油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后,審計人員認為,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guī)定,A公司取得的財政補貼,按不征稅收入處理是恰當的。
  審計人員查閱“遞延收益”賬戶明細記錄后發(fā)現,2008年初余額為0元,本年度貸方累計發(fā)生額4800萬元,反映收到財政部門糧油倉儲補貼3600萬元、基礎設施擴建專項資金1200萬元。當年度收到的財政資金與申請備案不征稅收入項目和金額一致。借方累計發(fā)生金額3600萬元。2008年財政部門與A公司倉儲補貼結算辦法是,每季度初撥付本季度的補貼款900萬元,財務部門按月確認補貼收入300萬元。年末基礎設施擴建專項資金余額1200萬元,至2013年末未使用。2008年發(fā)生與糧油儲備相關費用3600萬元。
  A公司在2008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不征稅收入”項目填列調減數3600萬元;“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項目填列調增數3600萬元,符合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外時扣除。
  A公司財務經理解釋了收到財政資金1200萬元不確認收入原因。這部分資金與建造資產相關,且有??顚S霉芾碇贫取Tㄓ?009年初對基礎設施擴建,因種種原因在2014年7月投入資金建設。審計人員指出,財稅〔2011〕70號文件明確,企業(yè)將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fā)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A公司2008年收到的財政資金1200萬元,至2013年 12月末,既未用于糧油儲備設施的更新改造,也未上繳財政部門,應在2013(第六年)年度的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中納稅調整,但企業(yè)未納稅申報。本次納稅評估A公司應補繳企業(yè)所得稅額=1200×25%=300(萬元),并加收稅款滯納金。經溝通,A公司接受審計人員意見,并辦理補繳稅款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