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向銀行借款時,應當按其規(guī)定的程序嚴格辦理有關手續(xù)。一般來說,借款可分為借款申請、銀行審批、簽訂合同、收到借款和歸還借款五個步驟。出納人員除了熟悉借款的程序之外,必須掌握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了解借貸雙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才能使借款業(yè)務順利而圓滿地完成。
  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jīng)辦機構直接申請。在申請過程中,借款單位應當首先考慮單位本身的實際需要、借款目的和償還能力,從而決定借款的金額、期限和方式,這項工作一般是由單位決策層決定的。作出借款決定后,出納人員即可根據(jù)借款計劃提供有關貸款人的資料及準備必要的借款資料,然后申請借款。
 
  1.選擇貸款人的條件
  借款人應在各貸款機構之間進行合理的選擇,以保證本單位經(jīng)濟利益*5化。在這個前提下,選擇貸款人時應考慮以下基本條件:
  (1)借款人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種類的要求應和貸款機構的等級、業(yè)務范圍相連應。
  (2)貸款機構對貸款風險的政策,通常受本身資本、經(jīng)營理念和其他因素的影響。不同的貸款機構對貸款風險有著不同的政策,有的傾向于保守,有的傾向于開拓。
  (3)貸款機構對借款人的協(xié)作態(tài)度,因銀行的不同而不同:有的銀行積極為借款人提供各項咨詢服務,并能為其備發(fā)展?jié)摿土己眯抛u的單位發(fā)放大量的貸款;有的銀行則沒有相關服務意識。
  (4)貸款機構本身的專業(yè)化管理水平。
  (5)貸款機構本身的規(guī)模和穩(wěn)定性。
 
  2.銀行借款申請材料
  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nèi)容的《借款申請書》并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及保證人的基本情況。
  (2)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度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貸款的糾正情況。
  (4)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5)項目建議書扣可行性報告。
  (6)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3.貸款審批的辦理
  貸款機構收到借款人提供的借款資料后,應當進行審核,決定是否予以貸款,主要內(nèi)容如下:
  (l)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貸款人應當根據(jù)借款人的領導素質、經(jīng)濟實力、資金蛄柏、履約情況、經(jīng)營效益和發(fā)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既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nèi)部掌握,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
  (2)調查借款人的實際情況。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后,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押物及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3)批復貸款申請。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應當時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意見,按規(guī)定權限報批井將貸款審批結果及時通知借款人。
 
  4.借款合間的簽訂
  借款單位的借款申請經(jīng)銀行審查同意之后,借貸雙方即可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方(企業(yè))與貸款方(銀行)就確立貨幣借貸權利和義務關系所簽訂的協(xié)議。借款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借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借款應當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或者在保證合同上載明與貸款人協(xié)商一致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姓名。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借款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xié)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資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借款合同的份數(shù)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簽章雙方均備執(zhí)一份,其中,借貸雙方各執(zhí)一份正本,其他均為副本,并在合同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樣。
  根據(jù)《借款合同條例》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內(nèi)容必須包括以下幾點:
  (1)貸款種類。貸款種類是指該貸款是哪一類貸款,如短期貸款直長期貸款等。
  (2)借款用途。借款合同必須明確規(guī)定借款用途,保證按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專款專用,便于貸款方對借款的使用進行監(jiān)督。
  (3)借款金額。根據(jù)企業(yè)借款計劃和企業(yè)物資儲備、償債能力、發(fā)展前景、銷售收入情況加以確定。
  (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由國家規(guī)定,貸款一般分為貼息貸款和全息貸款。貸款利息必須在借款合同中作出規(guī)定;借款合同中未作規(guī)定的,貸款方無權要求借款方付利息。
  (5)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應明確規(guī)定貸款歸還期限,借款人有權提前償還,到期尚未歸還的,貸款人有權通過合法途徑收回貸款。
  (6)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借款中必須明確還款的費用來源,以避免出現(xiàn)借款到期無相應資金來源用以償還欠款的后果。借款到期時,借款方應將本息如數(shù)還清。在確定還款方式時,考慮到借款人資金來源的特點和實恃償債能力,可采用一次還本付息還款方式或一次還本、分次付息的還款方式,確保借款人到期有足夠的資金用于償還借款。
  (7)保證條款。合同的保證條款,是指貸款人為了保證貸款能足額歸還,盡量減少逾期貸款及呆賬壞賬損失,而采取的一種保護手段,一般分為抵押、質押和第三方保證。
  (8)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
  (9)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5.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借貸雙方在簽訂借款合同,明確雙方應有的權利和義務時,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l)合同務款必須完備,必須明確違約責任。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全中扣徐。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退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3)借款人申請借款,應具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并有適銷適用的物資和財產(chǎn)做貸款的保證。借款人無為償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依照法律程序處理借款人作為貸款保證的物資和財產(chǎn)。
  借款人不完全具備規(guī)定的申請借款條件,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借款時,可以提出申請,但需有符合法定備件的保證人,經(jīng)貸款人同意并報經(jīng)貸款人上級批準后,方可貸款。
  (4)對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借款合同,應及時辦理套證,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6.借款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根據(jù)《借款合同條例》的規(guī)定,凡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允許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1)訂立借款合同所依據(jù)的國家計劃置有關的概算、預算經(jīng)原計劃下達機關批準修改或取消的。
  (2)工程項目經(jīng)原批準機關決定撤銷、停建或緩建的。
  (3)借款人經(jīng)國家批準決定關閉、停產(chǎn)、合并、分立或轉產(chǎn)確實無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4)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無法履行的,如地震、火災等。
  (5)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確因決策不當,繼續(xù)履行將建成重大損失或浪費的。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協(xié)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協(xié)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應按原借款合同的規(guī)定償付。當事人一方發(fā)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同時享受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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