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wǎng)校友情提示,*7綏化會計稅務實務相關內容案例-先分紅還是先轉讓總結如下:
  案例
  A公司投資M公司的初始投資成本為4000萬元,占M公司股份的40%,B公司出資6000萬元占M公司的60%股份,由于雙方持股比例接近,公司治理屢屢引發(fā)矛盾,因此A公司萌生去意,準備將其持有股份全部轉讓給B公司。截止股權轉讓前,M公司的未分配利潤為5000萬元,盈余公積為5000萬元。2009年A公司將其股份作價12000萬元全部轉讓給B公司,股權轉讓完成后,M公司成為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A公司轉讓方案有四個。
  *9種方案:直接轉讓股權
  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12000-4000=8000(萬元)。應繳企業(yè)所得稅=8000×25%=2000(萬元),A公司在M公司享有的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份額不能直接扣減。
  第二種方案:先分紅后轉讓
  M公司先分紅,A公司根據(jù)持股比例可以分得5000×40%=2000(萬元),分紅后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只能是12000-2000=10000(萬元)。A公司分得股息紅利2000萬元免稅,股權轉讓所得為10000-4000=6000(萬元),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為6000×25%=1500(萬元),比較起*9種方案來,少繳稅500萬元。
  第三種方案:先分紅,然后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后再轉讓
  M公司先分紅,分紅后A公司股權轉讓收入只能是10000元,由于盈余公積無法分紅,可以采取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的方式,增加股權的計稅基礎從而降低稅負。《公司法》第167條規(guī)定,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M公司的盈余公積5000萬元,恰恰是注冊資本1億元的50%.《公司法》169條規(guī)定,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M公司可以2500萬元盈余公積轉增資本,轉股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加至1.25億元,其中A公司的投資成本變?yōu)?000+2500×40%=5000(萬元)。
  因此,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10000-5000=5000(萬元),應繳企業(yè)所得稅為5000×25%=1250(萬元),比較起*9種方案來,少繳稅750萬元,比較起第二種方案,少繳稅250萬元。
  當然該方案中,不分紅而是以未分配利潤以及盈余公積全部轉增資本,再行轉讓股權,最終結果是相同的。同先分紅的方案比較只是股權轉讓資金由M公司出,還是由B公司出的區(qū)別。
  第四種方案:清算性股利
  A、B公司商討認為即使按照第三種方案,繳納稅款依然過多,因此決定運用清算性股利來避稅。根據(jù)《公司法》第35條規(guī)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即一般情況下,按照持股比例分紅,但是全體股東也可以約定分紅。
  因此,M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約定A公司可以優(yōu)先分紅,公司章程規(guī)定,A公司可以優(yōu)先分紅,只至5000萬元為止,以后公司取得利潤,B公司再進行分紅。因為公司有股息紅利5000萬元,因此約定A公司可以全部分走,A公司分紅5000萬元后,股權轉讓價格變?yōu)?2000-5000=7000(萬元)。
  2500萬元盈余公積再轉增資本,轉增后A公司的投資成本變?yōu)?000+2500×40%=5000(萬元)。
  因此,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7000-5000=2000(萬元),應繳企業(yè)所得稅=2000×25%=500(萬元),比較起*9種方案節(jié)稅1500萬元,比較起第二種方案節(jié)稅1000萬元,比較起第三種方案節(jié)稅750萬元,節(jié)稅效果非常明顯。
  方案實施風險
  但是,第三種方案在稅收上得到認可是沒有問題的,而第四種方案存在稅收風險。A公司一次性分紅5000萬元,實質是清算性股利,即將股權轉讓所得轉換為股息紅利所得。早在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股權投資業(yè)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18號)文件第二條*9款第二項規(guī)定,被投資企業(yè)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yè)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而低于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yè)的股權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從字面看,A公司分紅所得的5000萬元,并未超過被投資企業(yè)M公司累積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即沒有超過1億元的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從理論上來說,A公司分得的5000萬元都已經交過稅了,均屬于稅收利潤,雖然超過了A公司的持股比例分紅,但是國家稅款并未受到損失。
  還有一種觀點是,這里超過被投資企業(yè)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是指按照持股比例計算,如果這樣理解,那么本方案中A公司持股比例40%(即4000萬元)以上分紅部分將被稅務視為投資的沖回,不認同為股息紅利所得,則本方案部分不能得以實現(xiàn)。但是如果這樣理解,在道理上也有不通之處,即使是A公司超持股比例分紅后,由于M公司不再有利潤可分,如果B公司理解為轉讓股權,則喪失了以先分紅或轉股而少繳稅的權利,即A公司超分紅部分已經繳納過稅款,理應在分紅時享受免稅政策,由于A公司的超分紅,永遠的喪失了這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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