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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內容會計與稅法差異調整的案例分析和報表填制實務(十七)
總結如下: 用的公允價值,是要求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現時價值。《實施條例》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由此而影響了諸如分期收款銷售的會計收入與當期計稅收入的不同。 二、收入確認條件與稅法比較
?。ㄒ唬┥唐蜂N售收入
會計準則 | 稅法 |
會計準則規(guī)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五個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 國稅函[2008]875號規(guī)定,企業(yè)銷售商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
差異分析:稅法規(guī)定的四個確認條件基本與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一致,只是所得稅的確認收入條件中沒有“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yè)”這一要求,即沒有接受會計準則認可的謹慎性原則。 |
差異分析
?。?)對于商品銷售收入,如果不考慮特別納稅調整,稅法和會計在確認的金額上一般保持一致,但是在確認的時間上,則往往不盡一致。會計側重于收入的實質性實現,稅法側重于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一般情況下不考慮企業(yè)的經營風險,這樣會不可避免地出現稅法比會計提前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情況。
?。?)對于“主要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稅法認為只要對外開具了發(fā)票,就意味著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發(fā)生轉移;對于“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稅法除特別規(guī)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收入的確認條件。
?。?)相關的已發(fā)生或將發(fā)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會計和稅法確認收入都要求遵循的原則。也就是說,如果相關的成本不能夠可靠地計量,即使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也只能確認增值稅收入,不能同時確認所得稅收入。
結論: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不一定需要同時確認所得稅收入
例如:甲企業(yè)2008年12月10日發(fā)出商品給乙企業(yè)市價1000萬元,成本800萬元,合同規(guī)定發(fā)貨當天付款,如果乙企業(yè)2008年12月10日發(fā)生火災,損失嚴重程度甲企業(yè)不得而知,可以判斷在近半年無法收回貨款,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第四條規(guī)定可以暫時不確認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借:發(fā)出商品800
貸:庫存商品800
但是在申報2008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9條在附表一第16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1000萬元;附表二第14行“其他視同銷售成本”列支800萬元,通過主表計算后自動調增200萬元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也可以在在附表三“未按權責發(fā)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200萬元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
增值稅要在2008年12月份確認銷項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三)勞務收入
會計準則 | 稅法 |
①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完工百分比法; ②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成本回收法。 | 國稅函[2008]875號規(guī)定企業(yè)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
差異分析:對于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勞務收入的確定基本一致,只是也沒有接受“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yè)”這一條件。但對于交易結果不能能夠可靠估計勞務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收入稅法沒有做出規(guī)定,即稅法不直接承擔企業(yè)間的壞賬風險。 |
項目 | 會計 | 稅法 | 結論 |
當年開工并完工 | 在完工時一次確認收入 | 在完工時一次確認收入 | 一致 |
當年開工次年完工但持續(xù)時間不足12個月 | 在12月31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收入和成本 | 在完工時一次確認收入 | 不一致,稅法遞延確認收入和成本 |
當年開工次年完工但持續(xù)時間超過12個月 |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分年確認相關的收入和成本 |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分年確認相關的收入和成本 |
一致 |
三、收入的計量與稅法比較
會計準則 | 稅法 |
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xié)議價款確定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xié)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 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xié)議價款確定銷售貨物收入的金額?!秾嵤l例》第13條規(guī)定,企業(yè)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
差異分析:會計上對分期收款銷售應當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稅法不進行折現處理,需要按照公允價值進行納稅調整。另外,稅法不認同企業(yè)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應對根據會計人員職業(yè)判斷進行會計處理的結果區(qū)別情況進行納稅調整。 |
【案例分析14】
2007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套大型設備,合同約定的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額收取。該大型設備成本為60萬元。在現銷方式下,該大型設備的銷售價格為8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因素。
本例中甲公司應當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為80萬元;計算得出現值為80萬元、年金為20萬元、期數為5年的折現率為7.93%;每期計入財務費用的金額如表所示。
甲公司各期的賬務及稅務處理如下:
?。?)2007年1月1日銷售實現時,
借:長期應收款 100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80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2000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600000
貸:庫存商品 600000
?。?)2007年12月 31日收取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200000
貸:長期應收款 20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63440
貸:財務費用 63440
稅務處理:
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本年度只確認計稅收入20萬元,結轉成本12萬元,所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8.344萬元。
申報:
申報26.344萬元的利潤:
附表一第4行填報80萬元銷售收入;增加到主表第1行填報80萬元;附表二第3行填報60萬元銷售成本,結轉到主表第2行填報60萬元銷售成本;附表二第28行“財務費用”填報 -6.344萬元,結轉到主表第6行填報-6.344萬元。
第二,納稅調減:
附表三第35行“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第4列6.344萬元。結轉到主表第15行納稅調減6.344萬元。
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4列填報12萬元,結轉到主表第15行納稅調減12萬元。
以后年度依此類推。
項目 CA TB
長期應收款 (80-13.656) 0
借:所得稅費用 16586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65860
項目 CA TB
存貨 0 48萬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20000
貸:所得稅費用 120000
?。?)2008年12月31 日 收取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200000
貸:長期應收款 20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52611
貸:財務費用 52611
稅務處理:
本年度應確認計稅收入20萬元,結轉成本12萬元,同時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2611萬元,累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7389萬元。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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