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享受免稅優(yōu)惠的應作納稅調減處理。被投資方發(fā)放股票股利屬于持有期未滿12月的股票投資,應當按面值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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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續(xù)計量——公允價值變動
會計準則 | 稅法 |
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余額的差額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 企業(yè)持有各項資產期間產生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
差異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稅法既不確認所得也不確認損失,計稅基礎不變。由于不涉及損益的變化,因此無需作納稅調整,但要考慮遞延所得稅的確認。 |
(四)后續(xù)計量——資產減值
會計準則 | 稅法 |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時,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原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應當同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 企業(yè)持有各項資產期間產生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
差異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不得在稅前扣除,作納稅調增處理,并考慮遞延所得稅的確認。 |
(二)
會計準則 | 稅法 |
處置時其處置收入與賬面余額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按“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余額調整“資本公積”至投資收益。 | 企業(yè)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計稅基礎),準予扣除。 |
差異分析:按賬面價值結轉計算損益,同時將公允價值變動金額由“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余額轉入投資收益。而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收入扣除計稅基礎確定。兩者的差額應作納稅調整處理。 |
【案例分析22】
【解析】
(1)20×1年5月6日,購入股票
借:應收股利
稅務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稅基礎與會計成本相同,均為4500萬元。
借:銀行存款
稅務處理:
實際收到時沖減應收利息或應收股息,這一點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同。
稅務處理:由于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故不作納稅調整。公允價值變動,計稅基礎不變,仍為4500萬元,但需要考慮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4)20×2年12 月31日,確認減值損失
借:資產減值損失2700
稅務處理:股票減值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700萬元,計稅基礎仍為4500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20×3年12 月31日,以后的會計期價值回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稅務處理:由于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故不作納稅調整。公允價值變動,計稅基礎不變,仍為4500萬元,但需要考慮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6)20×4年5 月20日,確認減值損失
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