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錯弊查證
 

  1.交易性金融資產涉及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檢查

  例10 - 4甲公司2010年購買乙公司股票,甲公司將股票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甲、乙公司部屬于居民企業(yè),2010年發(fā)生的與談交易性金融資產相關的業(yè)務如下:

  (1) 2010年3月1日,購入乙公司股票100萬股,每股5元,總價款500萬元;支付相關稅費1萬元。

  (2)5月10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每股0.5元}6月3日收到現金股利50萬元。

  (3)6月30日,該股票收盤價為4.8元。

  (4)9月30日,甲公司出售乙公司股票20萬股

  假設甲公司每半年末對股票接公允價值計量。

  分析:

  (1) 2010年3月1日購八股票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5 000 000

  投資收益 10 000

  貸:銀行存款 5 010 000

  收到價款160萬元

  分析:

  稅法規(guī)定,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即稅法上以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501萬元作為初始成本,而會計上將相關稅費1萬元計入了當期損益,形成財稅差異1萬元,匯算清繳時應作納稅調增處理。

  如果實際支付的價款包含已宣告但未發(fā)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會計上應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而稅法上要求計入初始投資成本,從而產生財稅差異,需作納稅調整。

  (2)5月10日宣告分派股利:

  借:應收股利(100×0.5) 500 000

  貸:投資收益 500 000

  借:銀行存款 500 000

  貸:應收股利 500 000

  分析:

  稅法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確認的股息性所得,屬于稅法規(guī)定的免稅收入部分,在申報企業(yè)所得稅時應當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股票不足12個月,所以,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50萬元不屬于稅法上規(guī)定的免稅收入,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不存在差異。

  (3)6月30日股票按公允價值計量:

  該股票當日公允價值為100×4.8-480(萬元)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500-480) 20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00 000

  分析:

  稅法規(guī)定,金融工具和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在持有期間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顴。企業(yè)持有各項資產期間產生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即稅法上在持有期間以歷史成本為基礎,對于會計上公允價值的變動損益只有在處置時才能釋放出來,以上公允價值的變動損益,匯算清繳時應作納稅調增20萬元。

  (4)9月30日出售股票:

  借:銀行存款 1600 000

  交易性金融資產_1113t價值變動 4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500×20%) 1 000 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0×20%) 40 000

  投資收益 600 000

  分析:

  甲公司在出售股票時,會計上確認的收益為64萬元(60+4),而稅法應確認的所得為轉讓收入減去計稅成本后的余額59.8萬元(160-501×2o%),因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4.2萬元(64-59.8)。

  2.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涉度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檢查

  例10 5 2006年12月30日,甲企業(yè)新蓋成一棟辦公樓,總投資2 000萬元。2007年6月30日,甲企業(yè)將新蓋的辦公樓出租給乙公司。甲企業(yè)對該辦公樓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此時該辦公樓公允價值為2 100萬元。2007年12月31日,該辦公樓的公允價值為2 200萬元。現假設,2008年12月31日該辦公樓的公允價值為2150萬元。2009年1月5日,甲企業(yè)將該辦公樓出售,取得價款2 300萬元。稅法規(guī)定,房屋類固定資產折舊按20年計提,不考慮殘值和除企業(yè)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費。假定甲企業(yè)每年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均為1 200萬元。

  (1) 2006年12月30日,該辦公樓完工交付使用,應按實際發(fā)生的成本入賬。

  借:固定資產——辦公樓20 000 000

  貸:在建工程 20 000 000

  (2) 2007年6月30日,改用公允價值進行后續(xù)計量。

  根據新會計準則,應按公允價值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差額10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

  借:投資性房地產——辦公樓21000 000

  累計折舊 500 000

  貸:固定資產——辦公樓 20 000 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500 000

  (3) 2007年12月31日,公允價值變動為2 200萬元。

  會計處理:

  該辦公樓的公允價值為2 200萬元,賬面價值為2 100萬元,根據會計準則,應按公允價值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差額100萬元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另外,采用公允價值模式,2007年不需要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1000 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0 000

  稅務處理:

  不確認公允價值上調產生的所得,計提折舊100萬元(2 000÷20)。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多計收益300萬元(2 200-2 000+100).固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而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2 200-1900)×25%]。

  借:所得稅費用3 750 000

  貸:應變稅費——應交所得稅 3 000 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750 000

  (4) 2008年12月31日,該辦公樓公允價值為2150萬元。

  會計處理:

  該辦公樓的公允價值為2 150萬元,賬面價值為2 200萬元,差額50萬元應沖減該辦公樓的賬面價值,并計入當期損益。

  惜: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500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500 000

  稅務處理:

  公允價值下跌了50萬元,但稅法不確認下跌產生的損失且仍計提折舊100萬元,這樣導致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由2007年的300萬元擴大至350萬元。因此,2008年底應保留的遞延所得稅負債12.5萬元(87.5-75),負債余額為87.5萬元(350×25%),該科目年初余額為75萬元,新增遞延所得稅負債12.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3 12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 000 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25 000

  (5) 2009年1月5日,出售該辦公樓,取得價款2 300萬元。

  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23 000 0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23 000 000

  按公允價值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21500 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21000 000

  ——公允價值變動 500 000

  將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轉入其他業(yè)務收入: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500 0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500 000

  同時,將原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其他業(yè)務收入: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500 0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1500 000

  稅務處理:

  此時,年初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87.5萬元應當全部轉回。

  借:所得稅費用2 125 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87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