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wǎng)校友情提示,*7松原稅務實務方法總結相關內(nèi)容延期付款罰息要交增值稅介紹總結如下:
  問題:向購買方收取的延期付款罰息是否應當征收增值稅?延期付款罰息銷售方應出具什么發(fā)票給購買方呢?發(fā)票上項目開具什么呢?
  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規(guī)定: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進一步明確:“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貨物銷售活動中,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屬于價外費用,應作為銷售額的組成部分,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銷售方可以向購買方開具銷售發(fā)票,若購買方為一般納稅人,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上項目可開具延期付款利息。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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