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會計分錄
1、發(fā)給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按實際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
庫存商品等
材料成本差異(或借方)
2、支付加工費用、應負擔的運雜費等:
借:委托加工物資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3、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應將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銀行存款等
4、收回后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按規(guī)定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準予抵扣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等
5、收到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和剩余物資,按實際成本:
借:原材料
庫存商品等
貸:委托加工物資
材料成本差異(或借方)
委托加工的稅務處理
委托加工的增值稅處理方法:
委托加工物資應負擔的增值稅,凡屬于加工物資用于應交增值稅項目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一般納稅人,其進項稅額不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中,而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借方;凡屬于加工物資用于非應交增值稅項目或免征增值稅項目的,以及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加工物資,其進項稅額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中,即記入“委托加工物資”科目借方,而不能抵扣。
委托加工的消費稅處理方法:
委托加工物資屬于應稅消費品所負擔的消費稅,凡屬于加工物資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應將代扣代交的消費稅記入“委托加工物資”科目借方;凡屬于加工物資收回后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產(chǎn)品的,按規(guī)定準予抵扣的,應將代扣代交的消費稅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借方,待應交消費稅的加工物資繼續(xù)生產(chǎn)完工銷售后,抵扣其應繳納的銷售環(huán)節(jié)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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