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
以舊換新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的同時,回收買方的舊貨物以抵充部分或全部新貨價款的行為。
以舊換新銷售額的確定
一般貨物按新貨同期不含稅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收購價格;金銀首飾按實際收到的不含稅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扣減舊貨收購價格)。
以舊換新的會計分錄
以舊換新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庫存商品(換入的商品)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yè)結轉銷售商品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銷售的商品)
以舊換新的稅務處理
1、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開具發(fā)票并計稅。收取舊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除金銀首飾以外)
2、企業(yè)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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