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拆遷補償有異議,村民張某要求審計局公開全村他人補償明細等。遭到拒絕后,他將房山區(qū)審計局告上法庭。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認定村民各家補償?shù)木唧w數(shù)字為個人隱私,不在政府信息公開之列,故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首次訴訟
  部分請求獲支持
  2012年9月12日,房山區(qū)長陽鎮(zhèn)獨義村村民張某向房山區(qū)審計局遞交申請表,要求審計局公開關于2009年度軌道交通房山線拆遷工程資金跟蹤審計。
  同年10月9日,房山區(qū)審計局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以張某申請信息屬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為由,決定不予公開。后經(jīng)行政復議,北京市審計局維持了原決定。張某隨即將房山區(qū)審計局告上法院,請求撤銷該告知書。
  一審法院認為,審計局報告分兩部分,一部分是對軌道拆遷沿線各村進行延伸審計,包括拆遷的基本情況、審計評價意見、土地面積補償數(shù)量與標準、拆遷補償協(xié)議審核、拆遷補償資金審核等涉及拆遷整體的審計。另一部分是拆遷補償匯總表,涉及被拆遷人的補償資金認定明細,該部分內(nèi)容體現(xiàn)了被拆遷人在拆遷中的補償數(shù)額、基本個人信息等情況。拆遷補償匯總表部分涉及個人隱私,在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情況下,不予公開并無不當。但對涉及拆遷整體的跟蹤審計部分,屬于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范疇,應當予以公開。
  一審判決撤銷房山區(qū)審計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責令房山區(qū)審計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對張某的申請事項重新作出處理。
  去年4月16日,房山區(qū)審計局向張某送達了關于2009年度軌道交通房山線拆遷工程資金跟蹤審計的正文部分。該審計局稱,正文部分包含長陽鎮(zhèn)拆遷補償總體情況,獨義村拆遷補償總金額近6796萬元,但全村補償明細屬個人隱私,不予提供。
 
  再上法庭
  理由不明被駁回
  張某為此再告房山區(qū)審計局,要求公開房山線拆遷工程資金跟蹤審計中附件部分,包括資金來源及運用情況表、軌道工程拆遷資金撥付需用審定情況匯總表等。一審法院認為,因張某未合理說明其獲取相關信息是根據(jù)其自身生產(chǎn)、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故房山區(qū)審計局不予提供亦無不當,判決駁回張某訴求。張某上訴后,市二中院認為,張某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或因涉及個人隱私,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或因張某對其出于特殊需要未作合理說明,據(jù)此一審判決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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