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fā)布《關于做好2017年代理記賬機構換證及年度備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印制新版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于2017年6月底前組織完成本地區(qū)的新版證書換發(fā)工作。
通知稱,2016年財政部修訂印發(fā)了《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制定了新版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樣式,并開發(fā)上線了“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tǒng)”辦理資格審批和日常管理工作。為加強和規(guī)范代理記賬機構管理工作,并公布有關事項。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各省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新版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樣式及有關要求的通知》(財會〔2016〕8號)的有關要求印制新版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于2017年6月底前組織完成本地區(qū)的新版證書換發(fā)工作。
通知要求,組織開展代理記賬機構年度備案工作。各省級財政部門要認真組織本地區(qū)代理記賬機構網(wǎng)上年度備案。各代理記賬資格審批機關要嚴格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和本地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做好2017年代理記賬機構網(wǎng)上年度備案審核工作。
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代理記賬機構,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過“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tǒng)”進行年度備案。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向其所在地審批機關進行備案。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向遷入地審批機關進行備案。
對于提交的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審批機關應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于未按要求進行年度備案的,審批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對于未能持續(xù)符合代理記賬資格條件的,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guī)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本文來源:中國會計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