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2015年民訴法司法解釋中對訴訟代理人的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的新規(guī)定
第八十四條【不得作為訴訟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不得委托其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五條【近親屬范圍認定】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六條【當事人工作人員】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七條【社會團體推薦的人】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會團體屬于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被代理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三)代理事務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yè)務范圍;
(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專利代理人經(jīng)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xié)會推薦,可以在專利糾紛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訴訟代理人除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zhí)業(yè)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zhí)業(yè)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qū)內(nèi)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于該社區(qū)、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民事訴訟的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師,也可以是當事人的親屬及其他被推薦的公民。不過,無論是律師還是當事人的親屬,公司職員,作為代理人,都要提供相關的介紹信、執(zhí)業(yè)證及身份證明。被推薦的公民作為代理人還要提供推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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