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典:一國由特定制憲主體制定,制定和修改程序均不同于普通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的憲法文件。
(2)憲法性法律:指內容設計憲法但不具備憲法典形式的法律文件,通常包括憲法本體法和憲法關聯(lián)法。通常包括憲法本體法和憲法關聯(lián)法。憲法本體法通常不在成文憲法國家,憲法關聯(lián)法則在成文憲法國家比如:《選舉法》、《國旗法》、《集會游行示威法》、《民族區(qū)域自治法》、《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勞動法》、《教育法》、《兒童權利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
(3)憲法慣例:一國政治實踐中形成的、由國家認可,具有憲法效力的習慣和傳統(tǒng)。
(4)憲法判例(中國沒有):一國司法機關在審判實踐中形成的由國家認可的,具有憲法效力的判例。
(5)憲法解釋:對憲法條文含義進行的解釋和說明。指有權機關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解釋。
(6)國家條約和國際習慣:前者指國際法主體之間就權利義務關系締結的一種書面協(xié)議;后者指各國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一種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則。
(7)權威性憲法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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