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財產清查的范圍不同
1.全面清查
(1)概念
全面清查是指對所有的財產進行全面的盤點和核對。
(2)全面清查的對象
①固定資產、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庫存商品、在建工程和其他物資;
②現金、銀行存款及各種有價證券;
③在途貨幣資金、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委托加工物資;
④各項往來款項、銀行借款、繳撥款項和其他結算賬項。
(3)全面清查的情況
①年終決算之前,為確保年終決算會計信息的真實和準確;
②單位合并、撤銷、改變原來隸屬關系或中外合資、國內聯營以及股份制改制時;
③開展資產評估、清產核資等活動時;
④單位主要負責人調離工作前。
2.局部清查
(1)概念
局部清查是指根據需要只對部分財產進行盤點和核對。
(2)局部清查的情況
①現金,每日終了,應由出納人員自行盤點;
②銀行存款,每月至少要同銀行核對一次;
③存貨年內輪流盤點或重點抽查,各種貴重物資、每月都應清查盤點一次;
④債權債務,每年至少要核對一至二次。
(二)按財產清查的時間不同
1.定期清查
(1)概念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預先計劃安排的時間對財產進行的盤點和核對。
(2)時間
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進行。
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1)概念
不定期清查:指事前不規(guī)定清查日期,而是根據特殊需要臨時進行的盤點和核對。
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應根據實際需要來確定清查的對象和范圍。
(2)不定期清查的情況
①更換財產物資保管人員和現金出納人員;
②發(fā)生自然災害和意外損失時;
③進行臨時性的清產核資;
④財政、稅務、銀行以及審計等部門,對本單位進行臨時檢查。
(三)按照清查的執(zhí)行系統分類
1.內部清查
內部清查是指由本單位內部自行組織清查工作小組所進行的財產清查工作。大多數財產清查都是內部清查。
2.外部清查
外部清查是指由上級主管部門、審計機關、司法部門、注冊會計師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情況需要對本單位所進行的財產清查。一般來講,進行外部清查時應有本單位相關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