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的傳遞和保管
1、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2、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使用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蓋章。(判斷)
3、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同時在所屬記賬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編號和名稱)(判斷)
4、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