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證的內容
一、函證的對象
審計準則針對銀行賬戶、應收賬款等事項函證的強制性規(guī)定:
1.對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的函證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包括零余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某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
2.對應收賬款的函證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或函證很可能無效。
如果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如果不對應收賬款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3.對存貨的函證
如果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貨對財務報表是重要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一項或兩項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該存貨存在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1)向持有被審計單位存貨的第三方函證存貨的數量和狀況;
(2)實施檢查或其他適合具體情況的審計程序。
二、函證的范圍
注冊會計師可以采用審計抽樣或其他方法選擇函證樣本,保證選取的樣本代表總體。
根據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以及所測試總體的特征等,注冊會計師可以確定從總體中選取特定測試項目進行測試,選取的特定項目包括:
金額較大的項目、賬齡較長的項目、交易頻繁但期末余額較小的項目、重大的關聯方交易、重大或異常的交易、可能存在爭議、舞弊或錯誤的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