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作為原合同終止及新合同訂立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嗎?

20190608收入,根據例題16-3,我認為合同變更之“合同變更作為原合同終止及新合同訂立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其后的例題應該加一行,新合同每臺設備單獨售價75萬元(750/10=75),不知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晉同學
2019-06-12 08:53:47
閱讀量 421
  • 夏老師 高頓財經研究院老師
    誨人不倦 兢兢業(yè)業(yè) 一絲不茍 文思敏捷
    高頓為您提供一對一解答服務,關于合同變更作為原合同終止及新合同訂立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嗎?我的回答如下:

    同學,你好

    沒找到你說的題,建議同學把題的圖片截圖給我確認下,謝謝

    祝學習愉快!


    以上是關于會計名詞,會計處理相關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其它疑問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線咨詢或添加老師微信。
    2019-06-12 14: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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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同學
    判斷題,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qū)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但新增合同價款不能反應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新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 C老師
      企業(yè)應當區(qū)分下列三種情形對合同變更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1)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qū)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2)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務與未轉讓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未轉讓的商品”)之間可明確區(qū)分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3)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qū)分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由此產生的對已確認收入的影響,應當在合同變更日調整當期收入。
    • ?同學
      根據以上規(guī)定:如果變更部分不能作為單獨合同的,應當看合并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是否可明確區(qū)分,如果可以區(qū)分,則作為原合同終止及新合同訂立;如果不可以區(qū)分,則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所以此題錯誤
    • C老師
      第一句,不是說了增加了可明確區(qū)分的嗎
    • ?同學
      題目問的是新增加的商品是明確可區(qū)分的商品 解析的意思是已經履行的部分和原來未履行的部分能否明確區(qū)分
  • R同學
    什么時候作為單獨合同?什么時候作為原合同的終止及新合同訂立?什么時候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老師,麻煩說的通俗易懂點呢
    • 方老師
      你好,同學。 就是原合同已經履行,現在合同變更,那么原合同作為單獨合同,新的變更部分作為單獨合同處理。 如果 原合同已經履行部分,新變更合同和沒履行部分河區(qū)分,那就作為原合同終止,新合同訂立處理。
  • 小同學
    贈與合同的終止的情形
    • 張老師

      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3、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延伸閱讀:

      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撤銷

      贈與合同撤銷的期限

      贈與合同可以撤銷嗎贈與撤銷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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