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合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貸款)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由受托人(貸款人)根據(jù)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對其提供的資金以受托人(貸款人)自己的名義向借款人發(fā)放、監(jiān)督使用并收回貸款的協(xié)議。
委托貸款合同
委托貸款合同在簽訂時,應該注意的問題是:
1.凡委托金融機構辦理委托貸款的單位與個人在辦理委托貸款業(yè)務時,必須在其委托的金融機構開立委托貸款基金存款專戶,并將委托貸款存入該帳戶。委托貸款的總額,不得超過委托存款總額。
2.委托貸款的借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由委托單位決定,但要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
委托人在確定貸款對象時應對借款人的情況進行審查。借款人應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固定的經營場所,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較好的經營效果及履約能力。如需貸款擔保人的,委托人還應對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貸償能力進行核查。
委托人還應對貸款用途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根據(jù)貸款的不同種類(如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金貸款等)和國家對同種類、同期間貸款利率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決定貸款利率。
3.委托貸款如屬于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的,必須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要有有關部門批準的正式文件方可辦理。
4.受委托辦理委托貸款的金融機構,對委托貸款的風險不承擔經濟責任。如借款單位因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金融機構不負代借款單位償還本息的責任。
受委托辦理委托貸款的金融機構在與委托人簽訂《委托貸款合同》之前,就應對委托人指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項目的可行性、項目的審批手續(xù)進行核查。這不僅是為審查這筆委托貸款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律的規(guī)定,同時也是對貸款安全的負責。
受托人不但要審核委托人提供的材料,還要自行對借款人的全體資格和經營情況、借款擔保人的資格和擔保能力、項目的可行性等進行調查。如發(fā)現(xiàn)有問題應及時將情況通報委托人,并聽取委托人的處理意見。只有在雙方都認為沒有問題了,才可以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