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節(jié)內容著重于terms合同條款,這是合同關系中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據,另一方當事人享受合同權利的依據,那么究竟哪些內容可以包含到合同里面去呢?
Topic 1:Terms vs Representations
首先,合同內容是什么?Terms?還是Representations?
Terms指的是條款。Representation指的是表述。一般意義而言,Representation只是一種inducement,勾引你與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因而不構成合同的基本內容。
那么,對于一項表述,怎么區(qū)分是terms還是representation呢?在這里我們引入四個因素:
importance:關于一項表述的重要程度:如果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高度重視某一項表述,我們認為他是terms;
time-gap:該項表述距離合同最終形成時間長短:若間隔太長,則是representation,否則為terms。
omission:該項表述是否從最終形成的合同中遺漏:若遺漏,則是representation,否則為terms。
special skill:該項表述是否由擁有特殊技能、經驗的人作出,若是則是representation,否則為terms。
因此,通過上述4種測試,我們可以認定一項表述為terms,如果不履行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內容,則是breach of contract。若作為representation,如果不履行,只能說明該項表述失真。
Topic 2:Contents of terms
合同中的terms,可以是明確具有的,我們稱之為express terms明示條款;我們經過推斷認為合同中有的,稱之為implied terms默示條款。
因此,express terms和implied terms的根本區(qū)別就在于打開所訂立的合同,是否能夠準確找到該項條款。
緊接著,我們經過推斷認為合同中有的,怎么推斷呢?這里有3個推斷基礎:
statute成文法 Sales of goods act1979
根據1979年貨物銷售法:我們認為一方當事人所提供的goods必須和product description一致。如果,product description約定goods是白色,就默認為一方當事人收到的為白色。
customs商業(yè)慣例、交易習慣規(guī)定的
比如地主提前收回土地,應該賠償佃戶土地上農作物和勞動力的成本。
courts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由法官判斷是否是implied terms。
Topic 3:Types of terms
condition條件條款
這是合同的關鍵組成部分,關系著合同的目的是否能實現。如果違反condition,相當于導致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那么受損害一方可以尋求損害賠償金也可以要求結束合同。
warranty 附屬條款
這項條款只是附屬于合同的根本目的而存在。如果違反warranty,對合同的根本目的沒有直接的影響。因此,受損害一方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能尋求損害賠償金。
innominate terms 無名條款/中間條款
合同簽訂時,無法確認這是一個condition還是一個warranty,只有違反合同以后才能知道的,由法院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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