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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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6-07-26 10:33 責編:admin
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責任
(1)收購人未按照證券法規(guī)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fā)出收購要約等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改正前,收購人對其收購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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