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解讀:喪失勝訴權

 ?。?)主體:當事人(債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法院不主動,需債務人主張。
 ?。?)時間: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不在規(guī)定時間主張,債權人撿回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