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方式:按照單一項目的收益分配方式;按照基金整體的收益分配方式。
按照單一項目的收益分配方式
每個投資項目退出后,退出資金先向投資者分配,直至分配金額達到投資者針對該退出部分對應的投資本金;
剩余資金向基金投資者分配,用于彌補之前已處置的項目產(chǎn)生的投資虧損金額;
剩余資金繼續(xù)向基金投資者分配,直至基金投資者獲得截至分配時點已收回的投資本金及門檻收益率計算的門檻收益;
上述分配完成后,按照基金是否有追趕機制,采用如下不同方式進行分配:
若基金無追趕機制,則最后的剩余資金按照約定的分配比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
若基金有追趕機制,則剩余資金先向基金管理人進行分配,直至基金管理人獲得已分配門檻收益部分對應的業(yè)績報酬最后的剩余資金,按照約定的分配比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
若基金投資者獲取的投資收益不足門檻收益的情況。此時,可應用回撥機制。
按照基金整體的收益分配方式
分配流程同單一項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去掉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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