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時效是多久
票據權利時效是指票據上的權利的消滅時效,即票據權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時間內不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就可以依票據權利人超過票據時效而拒絕履行票據義務。我國票據時效的期間分為三種:2年的期間、6個月的期間、3個月的期間。這三種期間,分別適用于不同的票據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7條我國票據時效的期間分為三種:2年的期間、6個月的期間、3個月的期間。這三種期間,分別適用于不同的票據權利。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為防止失票人將風險轉稼到銀行,《支付結算辦法》中規(guī)定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僅限于記載明確的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包括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收到掛失止付通知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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