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的區(qū)分原則,是指在發(fā)生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物權變動的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它們的成立和生效依據(jù)不同的法律根據(jù)的原則。物權變動的原則包括: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兩種。
1.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變動須以法定的公示方式進行才能發(fā)生相應法律效果的原則,物權具有絕對排他的效力,其變動須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認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關系,減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保護交易安全。此種可由外部辨認的表征,即為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動產(chǎn)物權變動以交付為公示方法。
2.公信原則,是指物權變動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態(tài)與其真實的物權狀態(tài)不符,對于信賴公示所表征的物權而為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認其余其真實物權狀態(tài)相同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則賦予物權的公示以絕對的效力,保護信賴物權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的安全與快捷。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fā)生、轉(zhuǎn)移、變更和消滅。物權變動是物權法上的一種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樣,物權的變動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實引起的。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包括所有權和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
1.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chǎn)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最為重要的物權形式。
2.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3.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叱霈F(xiàn)約定的情形,債權人就擔保物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yōu)先于(擔保人之普通債權人)受償?shù)乃餀唷0ǖ盅簷?、質(zhì)權、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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