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加快資源稅改革”被寫進《中共中央關(guān)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今年全國“兩會”,國務(wù)院《政府工作報告》再次明確,“清費立稅,推動資源稅改革”。
  資源稅改,勢在必行。我省實施的磷礦石稅改,探索了礦石類資源稅從價計征的改革方向。
  實際上,資源稅改革的總體路線逐漸明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xì)則》,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固體鹽五類,目前只有原油和天然氣采取從價計征機制,其余均為從量計征。
  未來,一方面將在上述所有類別全面推廣從價計征模式;另一方面則可能新增其他資源,擴大征稅范圍。那么,誰會是下一個改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