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作為法學學科的一個分支,是調整國家稅收關系的所有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通常對稅法的理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法是指調整一切涉及稅收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狹義的稅法則僅指調整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等稅務管理相對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即冠以“稅法”等規(guī)范名稱的法律。
稅法的基本特征
作為一種法律規(guī)范,稅法與其他法律一樣,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體現(xiàn)國家意志,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社會規(guī)范。這種法律規(guī)范具有一般法律規(guī)范的共同特征。但是,由于稅法是以稅收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因而又區(qū)別于其他法律。下面將從三個方面對稅法的基本特征進行闡釋。
稅法在法律體系中的特殊地位
稅法究竟是屬于行政法還是經濟法,始終是法學理論界爭論的重要課題。應當說,稅法的絕大部分屬于經濟法的范圍,即國家協(xié)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經濟關系;而稅法的形式則更多地體現(xiàn)行政法的特征,如主體一方必是行政主體(稅務機關)、法律與國家行使權力直接相關(征稅權)、當事人不能將權利和義務自由處分等。因此,簡單地將稅法歸于經濟法或行政法都不準確。
稅法應當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這是因為:一是稅法具有其獨立的調整對象,即稅收關系,其中既包括大量的稅收經濟關系;也有一部分稅收行政關系;二是稅法有特定的調整方法,稅法運用行政的、刑事的、民事的等多種方法對稅收關系進行綜合調整,但主要是行政手段;三是稅法有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各單行稅法,也包括正在制定的綱領性的稅收基本法。從上述各個方面的簡要分析可以看出,稅法是介于經濟法與行政法之間,主要運用行政方法調整稅收關系的獨立的部門法。
稅法的法律特征
1.稅法是屬于公法性質的部門法。通常劃分公法與私法的標準是,公法是保護整個國家和社會利益的法律,私法則是保護一切私人利益的法律。一般來說,不論是以利益、主體、目的、行為為標準,還是以法律關系為依據,稅法都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
2.稅法是制定法。在行政法理論中有一項重要的原則,就是“法律保留”,即某些事項必須也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所謂“稅收法定”就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之一,即便是在很多實行判例法為主的英美法系國家中,稅法也是采用制定法即成文法的形式。我國的稅法就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家組成的。
3.稅法是行為法。行為法是相對于組織法而言的,主要規(guī)定各種組織的具體活動,而對各種組織的具體組織形式涉及較少。稅法主要規(guī)定國家與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等稅務管理相對人在稅務活動中的稅收關系。因此,稅法主要是規(guī)定稅收主體的各種行為或活動。
4.稅法是運用綜合性調整手段的綜合部門法。稅法在調整稅收關系時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但也采用某些民事和刑事的手段來保證稅收關系的正常運行,因此稅法的調整手段是綜合性的。
5.稅法表現(xiàn)形式的多樣性。這種多樣性是由稅收立法權限的多層次性決定的。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稅法有法律、條例、規(guī)定、辦法、實施細則等多種表現(xiàn)形式;二是稅收關系不僅由單行稅法所調整,而且被其他法律所調整,如憲法、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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