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指的是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后,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以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guī)定,計算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并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結清該房地產(chǎn)項目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的行為。
  納稅人應當如實申報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保證清算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提供優(yōu)質納稅服務,加強土地增值稅政策宣傳輔導。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對納稅人清算申報的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增值額、增值率以及稅款計算等情況進行審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chǎn)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jù)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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