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制度》對八項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披露等內容做了規(guī)定。但在有些問題的處理上沒有給出明確統(tǒng)一的依據,使得在具體操作上有一定難度。其具體問題如下:
  1、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時間未作統(tǒng)一規(guī)定
  我國會計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應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終了檢查各項資產,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fā)生的損失。然而,對于“定期”會計制度沒有說明,這使企業(yè)在操作時有一定的隨意性,使企業(yè)之間缺乏可比性。相比之下,國際資產減值準則對計提時間則作了明確說明,規(guī)定在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yè)應估計是否存在資產可能已經減值的跡象。如此規(guī)定,避免了操作的隨意性,使不同企業(yè)具有可比性。
  2、資產期末計價的計量模式
  正因為各項資產期末計價均采用“孰低法”,由此便產生了各種資產準備賬戶。所不同的是,它們的計價方法選擇了不同的計量模式,現歸納如下:
  計量模式 適用資產項目
 ?。?)成本與市價孰低法——短期
 ?。?)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法——存貨
 ?。?)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法——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
 ?。?)委托貸款本金與可收回金額孰低法——委托貸款
  (5)應收款項與估計可收回款項孰低法——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1)項中的市價是指在市場上掛牌的交易價格。對于(2)項中的“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估計將要發(fā)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金后的金額。對于(3)、(4)項中的“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以該資產的持續(xù)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和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中的較高者。“銷售凈價”是指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所發(fā)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后的余額。
  從現行的會計制度和頒布的準則內容來看,現有規(guī)定對有關資產減值計量模式缺乏統(tǒng)一的標準,因而可操作性差?,F有準則中使用的計量基礎包括有:可變現凈值、可收回金額、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銷售凈價、市價等多個標準,在實際會計工作中難以掌握與運用。
  3、減值準備后資產的使用及處理未作規(guī)定
  《企業(yè)會計制度》制度規(guī)定:“處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以及債務重組、非貨幣交易、以應收款項進行交換等,應當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但在實際操作時,存在如下問題,(1)計提了跌價準備的存貨結轉生產成本時,如何結轉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2)在建工程完工轉入固定資產時,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如何處理;這些都直接影響著企業(yè)經營成果的計算考評,但在新制度中未予明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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