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的稅控電腦是2004年4月購置的,折舊年限為5年。2008年起可否按新的企業(yè)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將其折舊年限改為3年?如果可以,則2008年年初的折余價值(扣除殘值)是否在1月中全部折完?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三十二條 企業(yè)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同時強調:會計估計變更的依據應當真實、可靠。企業(yè)對會計估計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我們認為貴公司的對稅控電腦的變更折舊年限的處理應當貫徹相關文件精神,本著真實、客觀的原則,不得隨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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