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談到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點時表示,加快資源稅改革,建立環(huán)境保護稅制度,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而其中與個人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無疑是個人所得稅。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客觀上造成了工薪階層繳稅多,而高收入階層繳稅少的問題。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可以相對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那么,綜合與分類所得稅制應當如何逐步建立?需要具備什么樣的條件?解決哪些問題?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業(yè)內專家。
  我國個人所得稅發(fā)展歷程
  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對象征收的一種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個人所得額,但如何確定應稅所得,西方經濟學界有兩種對立的理論:一種是“所得來源說”,即認為只有從一個可以獲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來源”中取得的收入,才應被視為應稅所得;另一種是“凈增值說”,即認為應稅所得應包括所有的凈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勞務以貨幣價值實現的福利,所有的贈與、遺產、中獎收入、投資收入和年金等各種周期性收益,但要從中扣除所有已支付的利息和資本損失。國際上通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有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混合所得稅制三種模式。
  我國在中華民國時期,曾開征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1950年7月,政務院(國務院前身)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為“薪給報酬所得稅”。但由于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征。
  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大通過《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制度自此啟動。為了統(tǒng)一稅政、公平稅負、規(guī)范稅制,1993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決定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并同日發(fā)布了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簡稱《個稅法》),規(guī)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1994年1月28日,國務院配套發(fā)布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9年8月30日,全國人大決定第二次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并于當日公布生效,把《個稅法》第四條第二款“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項目刪去,而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2005年10月27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稅免征額定在1600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又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征額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根據決定,個稅免征額將從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加強稅源監(jiān)管最重要
  通過上述發(fā)展歷程可以看出,制度的完善都是需要循序漸進不斷向前的。那么,對于目前想要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應該如何逐步推進呢?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張廣通在接受《財會信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我國目前個稅征管現狀來看,稅制模式轉換和稅制重新設計固然十分重要,但*2迫切性、長遠性、基礎性、根本性的問題恐怕還是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源監(jiān)控能力問題。因為不論采用什么樣的稅制模式,稅源監(jiān)控機制跟不上,再合理的稅制也落不到實處,量能負擔、調節(jié)貧富懸殊的問題也解決不了。
  專注于中國稅制改革研究的俄羅斯圣彼得堡國立大學博士劉宇卓認為,首先,當前《預算法》的修訂是財稅改革的前提條件,對于納稅人而言,政府財政的公開透明讓納稅人明白政府收支的來龍去脈,從而間接促進自然人主動納稅的積極性,為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中個人申報制度的完善打下了重要的基礎。其次,從監(jiān)管方面而言,鑒于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制度體系仍停留在工薪代扣的水平,納稅人數眾多、地域分散較廣加大了納稅監(jiān)管難度。因此,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推進,需要對應技術層面上包括要建立以自然人為單位的全面財產信息稅務登記制度,以及全國統(tǒng)一的涉稅信息服務中心。各金融機構、海關、財政等部門應與稅務部門實現涉稅信息共享,對于有關涉稅信息應按稅務機關要求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法律的修改也應使自然人面臨和企業(yè)一樣的稅收強制措施,從而建立個人主動報稅、政府依法征稅、財政透明支出的良性循環(huán)的財政系統(tǒng)。
  “家庭”的定義最困難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客觀上造成了工薪階層繳稅較多,而高收入階層繳稅較少的問題。同時,個稅對所有納稅人實行“一刀切”,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家庭負擔、家庭支出的問題。在國外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很多國家是以家庭為單位納稅,或者根據家庭負擔狀況的不同納稅。
  對此,張廣通認為,我國個稅目前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其好處是可以分類進行稅源信息的搜集,分類進行稅款扣繳,*5限度地防止稅款隱瞞逃漏。缺點主要是收入歸類有難度,同類收入之間和不同類收入之間的稅負容易出現不平衡,不能依據家庭總收入和納稅能力來合理分配稅收負擔,調節(jié)貧富懸殊的力度不夠。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就是把分類制的源泉扣繳優(yōu)勢與綜合制的量能負擔優(yōu)勢結合起來,逐步將以個人為主體的納稅申報轉變?yōu)橐约彝橹黧w的納稅申報,將收入分類過多過細轉變?yōu)椴糠中再|類似收入加以合并、部分性質不同的收入依然單列,相應調整稅前費用扣除和寬免優(yōu)惠措施,調整稅率形式和稅負水平。
  但張廣通同時指出,以家庭為單位申報納稅是西方國家的一種普遍做法,但不是*10申報模式,因為家庭的形態(tài)很復雜,家庭內部人與人的關系也很復雜,家庭變化的節(jié)奏也越來越快,所以各國實際上采取的是多種申報模式,比如針對單身漢、自由職業(yè)者、單親家庭、夫妻聯合申報、家庭聯合申報、外國人申報等,并根據不同情況設計了多種申報表,不同申報主體的稅前扣除和稅率也有差異,當事人的申報身份也可以自由選擇,這都是因人而異的實事求是做法。
  “以家庭為主體進行納稅申報是一種主流形式,但要能行得通,必須對家庭人口、家庭成員類型、婚姻狀況、家庭成員的財產收入等征稅要件進行認真詳細的核實,這是一項工作量浩繁的工程,且充滿道德和法律等方面的風險,沒有相關部門的協(xié)作,沒有完善可靠的人口、家庭、婚姻、職業(yè)、居民身份、收入來源等基礎信息平臺支撐,沒有居民的自覺配合,沒有有效的稅源監(jiān)控手段,公平的稅制最終還會走向不公平,居民想減輕家庭整體稅收負擔的良好愿望也會落空。”張廣通向記者表示。
  基于同樣的看法,劉宇卓表示,若納稅以“家庭”為單位,其中“家庭”法律層面的定義比較復雜。而西方家庭與中國家庭的概念完全是不一樣的。以父母、子女為單位劃分確定為一個家庭納稅單位,還是以戶籍為基礎來確定,目前我國有多口之家、也有單身一族,納稅單位劃分是一個難題。其次,有關納稅人的家庭負擔、家庭支出問題,不同家庭有不同的情況、每一個家庭的收支又有自己個性化的處理、如在法律層面上做出細項規(guī)定,不僅加大征稅成本,也使家庭避稅行為復雜化。另外,我國地區(qū)間經濟發(fā)展水平不同也導致家庭負擔衡量標準難以確定。
  其他國家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
  美國:以家庭為單位納稅
  美國的個稅制度是國際社會公認的比較完善的稅制,最初是從南北戰(zhàn)爭時期開始征收的。美國個稅是向低收入者傾斜,對高收入者收取額度較高的稅,也就是“劫富濟貧”。
  美國的稅收主要以家庭全年收入計算稅率,夫婦可以合報,也可以分開報。家庭中不能為自己提供50%以上生活費用的成員,是納稅人所要供養(yǎng)的人,包括兒童、老人和殘疾人等。當孩子長大成人后、收入達到一定數額時,就要獨立出家庭報稅系統(tǒng)(依然可以住在家里),成為新的納稅人。單親家庭以收入*6者為報稅人,被稱為“一家之主”報稅人。
  日本:征稅考慮到家庭負擔
  在日本,個稅征收非常人性化,充分考慮到了納稅人的家庭負擔。日本的個稅根據個人所得多少而定,扣除必要的成本以及各種免稅項目和稅前扣除項目,剩下的按一定稅率交個稅,收入越高者繳稅越多。
  日本個稅的起征點根據家庭成員的人數多少而不同。許多日本人盡管年收入相同,但如果撫養(yǎng)的子女人數不一,需要贍養(yǎng)的老人數量不同,需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也就有很大不同。如果是一對夫婦加一個孩子的工資收入者,起征點為283萬日元;如果是沒孩子的丁克家庭工資收入者,起征點為220萬日元;如果是獨身的工資收入者,那么起征點為114萬日元。
  俄羅斯:“一刀切”征稅
  自2001年起,俄羅斯取消了個人所得稅三級超額累進稅制,轉而實行13%的單一比例稅率。這一稅率比原來累進稅制下的最低稅率12%高了一個百分點,但由于當年同時降低了養(yǎng)老基金繳納的一個百分點,因此實際上納稅人的稅負并沒有增加。
  除此之外,僅對某些特定收入和非居民納稅人保留了30%和35%兩檔稅率。實行30%稅率的收入包括股息收入和非注冊納稅人性質的自然人的所得收入。而實行35%稅率的收入包括從事博彩、賽馬以及其他賭博活動收入;各種博彩、競賽的中彩、獎金收入和廣告收入等超過2000盧布以上的收入部分;從自愿性保險合同中獲得的超過《稅法典》有關規(guī)定的保險賠款;納稅周期內盧布或外幣存款超過中央銀行規(guī)定利率情況下所獲得的利息收入;納稅人個人借款所獲得的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