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固定資產(chǎn)清理如何交稅?
  【解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zhuǎn)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70號)及《關(guān)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單位(包括企業(yè)、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銷售自己使用過舊機動車應征收增值稅 。其中:
  (1)一般納稅人銷售應征消費稅的二手摩托車、汽車,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除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以外的其他二手車輛,分三種情況征收增值稅:2009年1月1日后購進的,按照17%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前購進的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銷售該機動車可以按規(guī)定開具普通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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