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秦皇島會計稅務實務相關內容兩種方法可化解借款損失的納稅風險總結如下:
  A公司投資設立了一家子公司B,B公司注冊資金100萬元,由于經營情況不好,兩年內一直虧損,于是打算注銷清算。在這2年經營過程中,A公司還為B公司代墊了100萬元,用于B公司的日常支出。A公司匯算清繳時,分別按長期股權投資損失和借款損失進行了財產損失申報。稅務人員認為,無法收回的代墊款,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稅務人員的觀點并非沒有道理。
  A公司替B公司墊付的費用,實質上是借款給B公司。根據《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第2號)及*6人民法院出臺的一系列司法解釋,非金融機構在國內并無貸款的資格,如果企業(yè)想借款給關聯(lián)方,可以通過銀行中轉進行委托貸款,然后支付給銀行一筆手續(xù)費。該案中,雖然B公司是子公司,但A公司和B公司是兩個獨立法人,A公司為B公司代墊款項,無法收回后做財產損失處理,此損失與取得收入并無直接關系。當然,這里與取得收入是否直接相關,國家稅務總局并沒有給予明確的界定,在日常征管中,很多情況下依靠稅務人員的主觀判斷。
  那么,這樣的風險是否可以化解呢?我們可以參閱《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1年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考量。
  57號文件規(guī)定,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稱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債權轉股權的登記管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一)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guī)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xié)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根據上文規(guī)定,該案可以適用第(一)項規(guī)定,在B公司注銷前,先將A公司的代墊款轉為對B公司的股權,辦理完增資手續(xù)后再注銷B公司。這樣,A公司在匯算清繳的時候,只需要按長期股權投資損失申報財產損失,無需再考慮代墊款的損失事項。
  除上述途徑外,該案還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件有關債務重組的規(guī)定對該事項進行處理。財稅〔2009〕59號文件規(guī)定,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該案中,B公司發(fā)生財務困難,A公司和B公司可以達成債務重組協(xié)議,A公司將該部分無法收回的代墊款確認債務重組損失,B公司將該部分不需償還的款項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假設B公司持續(xù)經營,在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特殊重組規(guī)定的情況下,B公司還可以延期納稅。
  可惜的是,該案中,A公司申報財產損失是在B公司完成注銷以后進行的,因相關事項已處理完畢,導致無法針對該事項進行補救。該案也說明:事前控制對于稅務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此外,由于A公司無償提供該部分代墊款,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2號)關于關聯(lián)交易獨立性原則的規(guī)定,A公司還存在被稅務機關核定借款利息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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