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廣元會計稅務實務相關內容巧打公司分立牌 土地增值又減稅總結如下:
  筆者在房地產公司一直從事資產重組工作,現(xiàn)就采用公司分立的方式轉讓增值土地的問題談談看法。
  2003年3月,A公司分別以3000萬元購得M和N兩塊土地。但是,直到2003年6月底,M地塊一直處于生地狀態(tài);另一N地,已完成前期手續(xù)。A公司銀行貸款(土地抵押)3000萬元,注冊資本3000萬元。
  因所在城市重新規(guī)劃,M地塊價格迅速飆升,評估價高達7000萬元。A公司擬以轉讓方式將M地塊出手以獲取差價。
  B公司系一家房地產集團公司。得知了A公司意向并看好M地塊的良好前景,決定以評估價受讓M地塊土地使用權后獨立開發(fā)。
  那么,該項目如何籌劃才能實現(xiàn)A、B公司合作成功并實現(xiàn)整體利益*5化?
  案例分析
  1.如果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稅負太高。
  2.轉讓A公司股權給B公司,不能操作,A、B公司都沒這個意向。
  3.A公司以土地出資,B公司以現(xiàn)金出資注冊新公司,然后A公司將股權轉讓給B公司。但土地價7000萬元超過A公司所有者權益50%(A公司注冊資本僅3000萬元),不能操作。
  4.雙方合作建房,但合作期太長,土地在A公司沒有過戶,B公司無法保證其權益。
  5.A公司派生分立新公司Y,且B公司同時并購新公司。
  下面就以第五種情況——分立并購方案來進行籌劃(本籌劃只適合內資企業(yè))。
  籌劃方案
  一、A公司采用派生分立方式設立新公司Y,同時將Y公司50%的股權轉讓給B公司。
  1.設計Y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持有M地塊,資產3000萬元,銀行貸款2000萬元,A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持有N地塊,資產3000萬元,負債1000萬元(按A公司賬面數直接分割,尚未考慮土地增值)。
  2.M地塊的升值,新公司Y的土地增值為4000萬元,Y公司對A公司的負債增加4000萬元。對A公司來說,是M地塊分立出去后形成財產轉讓所得4000萬元。同時增加對Y公司的應收款4000萬元。
  依據《關于企業(yè)合并分立業(yè)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19號)企業(yè)分立業(yè)務的所得稅處理,企業(yè)分立包括被分立企業(yè)將部分或全部營業(yè)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xiàn)存或新設的企業(yè)(以下簡稱分立企業(yè)),以其股東換取分立企業(yè)的股權或其他財產。企業(yè)分立業(yè)務應按下列方法進行所得稅處理:
  被分立企業(yè)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分立企業(yè)接受被分立企業(yè)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根據《通知》,A公司把轉讓所得4000萬元計入納稅所得,Y公司土地增值4000萬元可以列入計稅成本。
  3.分立的同時,Y公司股東其實就是A公司股東把50%股權折價500萬元轉讓給B公司。因為內資企業(yè)沒有分立方面詳細的操作法規(guī),可以外資企業(yè)法規(guī)舉例。
  2001年11月22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實施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合并與分立的規(guī)定》第38條在公司合并或分立過程中發(fā)生股權轉讓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規(guī)定辦理。按本《規(guī)定》,此次分立的過程中可以辦理股權轉讓。
  二、Y公司按約定償還A公司負債4000萬元,資金由B公司負責籌集。
  三、在適當時候,B公司出價500萬元購買Y公司50%股權。
  根據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在分立過程中發(fā)生的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土地增值稅。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政[2003]184號)規(guī)定,企業(yè)依照法律規(guī)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yè),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收契稅。
  那么,在本文籌劃中:
  一、A公司分立財產轉讓所得4000萬元,應納企業(yè)所得稅1320萬元。A、B、Y三公司應納稅款為1321萬元(含股權轉讓印花稅1萬元)。
  二、Y公司因土地增值4000萬元列入計稅成本,Y公司可抵減土地增值稅1440萬元(4000萬元加成20%扣除,土地增值稅率30%計算)、企業(yè)所得稅844.8萬元,假設第五個納稅年度列人計稅成本。計算其現(xiàn)值為(資金年利率6%)1809.78萬元。
  三、本案中土地增值應納稅金1321萬元帶來了1809.78萬元的稅金抵減。間接實現(xiàn)現(xiàn)金流入488.78萬元。
  籌劃點評
  房地產業(yè)的并購,主要看目標公司占有土地數量,在目標公司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塊,且不是全部地塊都收購時,運用公司分立是較好的選擇。但分立有一定局限:
  首先,分立程序耗時長。公司分立首先要公告90天。辦理土地證、規(guī)劃證、建設施工許可證等變更需要很長時間。
  其次,公司分立后影響到公司償債能力,需要債權人同意,在本案如果債權銀行不同意,股東如果有錢,需籌劃還貸后分立,否則就無法分立。房地產公司一般是負債經營,有較多債權人,這可能是房地產公司分立*5的困難。
  再次,分立后公司對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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