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wǎng)校友情提示,*7宿遷會計稅務實務相關內容企業(yè)消費稅四種稅收籌劃方法(一)總結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經修訂并分別由國務院令[2008]第539號及財政部令[2008]第051號發(f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消費稅是價內稅,其稅負的高低直接影響企業(yè)的利潤水平,企業(yè)通過消費稅稅收籌劃,降低消費稅負,可提高企業(yè)的經濟效益。消費稅籌劃可著重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選擇a1的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降低消費稅負
  企業(yè)生產應稅消費品,可以選擇自行加工,也可以選擇委托加工。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由生產企業(yè)按照銷售收入和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繳納消費稅。納稅人連續(xù)生產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的,不用繳納消費稅。用外購的已納消費稅的產品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時,可以扣除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業(yè)繼續(xù)加工成應稅產成品,也可以直接對外銷售。繼續(xù)加工再對外銷售的,原支付給受托方的消費稅可以抵扣;直接對外銷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企業(yè)進行生產應稅消費品籌劃時按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進行測算,選擇消費稅負最低的方案,現(xiàn)舉例分析對比如下:
 ?。ㄒ唬┻x擇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方案
  1.選擇自行購進原材料,自行生產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方案
  [例1]金陵卷煙廠購進一批煙葉價值200萬元,準備由一車間加工成煙絲,預計加工費為220萬元,然后由二車間加工成甲類卷煙,預計加工費為80萬元,生產完成后出售甲類卷煙,預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暫按45%計算,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
  金陵卷煙廠自行加工生產甲類卷煙應納消費稅稅額=1500×45%=675(萬元)
  金陵卷煙廠自行加工生產甲類卷煙稅后利潤=(1500-200-220-80-675)×(1-25%)=243.75(萬元)
  2.選擇用外購已納消費稅的原材料繼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方案
  [例2]金陵卷煙廠購進已經繳納消費稅煙絲價值495萬元(注:已經繳納消費稅煙絲價值495萬元計算參見例3),準備投入加工費80萬元繼續(xù)加工成甲類卷煙對外出售,預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暫按45%計算,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
  金陵卷煙廠用外購已納消費稅的原材料繼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稅額=1500×45%-495×30%=526.50(萬元)
  金陵卷煙廠稅后利潤=(1500-495-80-526.50)×(1-25%)=298.88(萬元)
 ?。ǘ┻x擇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方案
  1.選擇委托其他企業(yè)加工應稅半成品收回后,再生產為產成品對外銷售方案
  [例3]金陵卷煙廠購進一批煙葉價值200萬元,準備委托新華卷煙廠加工成煙絲,預計加工費為220萬元,加工后煙絲由金陵卷煙廠收回繼續(xù)加工成甲類卷煙,預計加工費為80萬元,生產完成后出售甲類卷煙,預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暫按45%計算,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
  委托新華卷煙廠加工成煙絲代收代繳消費稅稅額=(200+220)/(1-30%)×30%=180(萬元)
  金陵卷煙廠應納消費稅稅額=1500×45%-180=495(萬元)
  金陵卷煙廠稅后利潤=(1500-200-220-80-495)×(1-25%)=378.75(萬元)
  2.選擇委托其他企業(yè)加工產成品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方案
  [例4]金陵卷煙廠購進一批煙葉價值200萬元,準備委托新華卷煙廠直接加工成甲類卷煙,預計加工費為300萬元,甲類卷煙生產完成后金陵卷煙廠全部收回對外出售,預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暫按45%計算,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
  新華卷煙廠加工甲類卷煙代收代繳消費稅稅額=(200+300)/(1-45%)×45%=409.09(萬元)
  金陵卷煙廠收回甲類卷煙對外出售時不再繳納消費稅。
  金陵卷煙廠稅后利潤=(1500-200-300-409.09)×(1-25%)=443.18(萬元)
  從以上四個案例金陵卷煙廠稅后利潤的計算結果進行選擇,*9應選擇委托其他企業(yè)加工產成品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方案;第二應選擇委托其他企業(yè)加工應稅半成品收回后,再生產為產成品對外銷售方案;第三應選擇用外購已納消費稅的原材料繼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方案;第四應選擇自行購進原材料,自行生產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方案。
  以上不同加工方式產生稅后利潤差異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不同加工方式應稅消費品的稅基不同,自行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計稅的稅基為產品銷售價格,稅負最重,購買應稅消費品繼續(xù)加工方式,雖然以產品銷售價格為稅基,但允許扣除購入原材料的已經繳納消費稅稅額,稅負相對較輕,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計稅的稅基為組成計稅價格或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其往往低于產品銷售價格,而低于的這一部分,實際上未繳納消費稅,故稅負最輕。
  二、改變換取生產資料方式,降低消費稅負
  [例5]華光公司準備以自產的150輛摩托車向前進橡膠廠換取其生產的橡膠材料,華光公司當月銷售同種型號摩托車有二種價格,分別為以4500元的單價銷售了200輛,以6000元的單價銷售了300輛,摩托車消費稅稅率為10%。
  按消費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6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計算消費稅,故華光公司換取橡膠材料,應按摩托車當月*6銷售價格6000元/輛計算應納消費稅稅額=150×6000×10%=90 000(元)。
  對以上案例進行稅收籌劃,可考慮改變生產資料換取方式,將摩托車先銷售,再用銷售款購買橡膠材料,華光公司銷售150輛摩托車可按摩托車的月加權平均單價計算應納消費稅,摩托車的月加權平均單價=(4 500×200+6 000×300)/(200+300)=5 400(元/輛),銷售摩托車應納消費稅稅額=150×5400×10%=81 000(元),比籌劃前節(jié)約消費稅=90 000-81 000=9 000(元)。
  三、改變成套消費品的銷售包裝方式,降低消費稅負
  [例6]武進酒業(yè)有限公司生產各類糧食白酒和果酒,本月將糧食白酒和果酒各1瓶組成價值60元的成套禮品酒進行銷售,這兩種酒的出廠價分別為:40元/瓶、20元/瓶,均為1斤裝。該月共銷售5萬套禮品酒。這兩種酒的消費稅稅率分別為:糧食白酒:每斤0.5元+銷售額×20%;果酒按銷售額×10%。
  按《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武進公司采用“先包裝后銷售”方式銷售5萬套禮品酒屬于“兼營”行為。同時,該公司將這些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因此,應按從高原則,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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