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wǎng)校友情提示,*7聊城實務稅務技巧相關內容理賠費用準備金不能稅前扣除總結如下:
  保險公司未決賠款準備金分已發(fā)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fā)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
  在征管實踐中,理賠費用準備金是不得稅前扣除的,因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沒有給出扣除比例,很多稅務機關在匯算清繳中也明確了這一點。從理賠費用準備金的定義來看,其是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fā)生的一些間接費用,屬于不確定因素中的不確定因素,因此不能稅前扣除。但保險公司對此多有異議,認為財稅[2009]48號文件沒有給出扣除比例就是承認其可以全額扣除。
  由于財稅[2009]48號文件的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因此保險公司急切地盼望新政策的出臺。今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出臺,基本延續(xù)了財稅[2009]48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新政策沒有再提及理賠費用準備金,這相當于宣告了理賠費用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條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經(jīng)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財稅[2012]45號文件未提及理賠費用準備金,說明其屬于“未經(jīng)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發(fā)生的理賠費用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在進行2011年度匯算清繳時全額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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