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西寧會計實務匯總相關內容代建項目是否涉及納稅調整總結如下:
  【問題】
  母公司代子公司建設一個基建項目,母公司可否在在建工程中核算該項目?在該基建項目中核算的業(yè)務招待費、工會經費等納稅調整項目在母公司匯算清繳時是否應該做納稅調整?是否可以認為該項目建成之后要劃轉到子公司并收回代墊工程款,與母公司的損益無關,該項目所涉及的納稅調整項目因而不需要做納稅調整?
  【解答】
  由于我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行的是法人所得稅制,母子公司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法人實體,所以母公司不可以在在建工程中核算為子公司代建的基建項目。如果該項目以子公司名義立項,母公司確實代建,先期投入費用已經計入在建工程科目,則該項目竣工后也要相應轉入往來核算,相應的在該基建項目中核算的業(yè)務招待費、工會經費等也不屬于成本費用內容,均需要往來核算處理,既然與損益無關,故在此基礎上不存在納稅調整項次,如果上述費用計入損益,則必須全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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