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寶雞稅務實務方法總結相關內容銷售自己適用過的機器設備的納稅問題解答總結如下:
  問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guī)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ǘ?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請問:符合第二條的固定資產銷售,怎樣開具發(fā)票?假如賣出金額為100萬元(低于原值),應該繳納多少增值稅?
  回復: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guī)定:
  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ㄒ唬┮话慵{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guī)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guī)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四、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ㄒ唬┮话慵{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ǘ┬∫?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五、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第4欄,其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fā)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第5欄。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同時廢止。
  請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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