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wǎng)校友情提示,*7石家莊稅務實務相關內(nèi)容取得股票期權所得能否分期繳個稅總結如下:
  問: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財務人員,由于《公司法》和《證券法》對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轉(zhuǎn)讓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數(shù)量方面存在限制,導致我們公司在股票期權行權時沒有足額資金及時納稅。請問可否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江西省國稅局12366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規(guī)定,自2009年5月4日起,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nèi)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股權激勵方式參照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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